
实案分析一:郑某控制24个账户违规收购“万里股份”案
——基于《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要约收购规则的实证分析
一、案件事实经过
当事人:郑某(自然人投资者)
涉案期间: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
基本事实: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间,郑某控制24个股票账户(含本人及他人账户),买卖“万里股份”(600847)股票。在此期间,郑某控制的账户组累计买入“万里股份”股票1.63亿股,买入金额31.7亿元;累计卖出1.49亿股,卖出金额29.57亿元。
经查明,郑某控制的账户组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其持股比例每变动5%、1%时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更严重的是,在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间,郑某控制账户组持有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多次达到30%,触发了法定的要约收购义务,但其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并继续买入“万里股份”股票。
二、违规行为认定
重庆证监局经调查认定,郑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全文链接: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