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被称做“险资举牌先锋”的长城人寿,因一个“低级错误”——持股达到5%而未停止交易,被出具警示函。
针对这一较少见到的案例,券商中国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
被指“持股达到5%未停止买卖”
12月9日,河北证监局公布对长城人寿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该决定书的落款日期为2025年11月21日。
决定书显示,9月23日,长城人寿增持新天绿能股票100万股,增持后合计持有新天绿能股票21040万股,占新天绿能总股本的5.0027%。9月24日,长城人寿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上述交易行为。
河北证监局指出,长城人寿在持有新天绿能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新天绿能股份,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据券商中国记者查询,其中,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