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 25%,而高速公路行业因业务模式简单(核心收入为通行费)、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且存在较多不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如超限额的公益捐赠、业务招待费等),多数公司的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企业所得税费用 / 利润总额)会高于 25%,呈现 “高税负” 特征。以 2025 年中报数据为例:楚天高速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约 26%,略高于法定税率,核心原因是部分成本费用(如超标的业务招待费)无法抵扣,导致税法口径的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会计利润,最终推高实际税负。
但部分公司因收益结构或政策优惠,税负显著低于 25%,典型如:
(一)招商公路:同期税负仅 7.7%,核心逻辑是 “参股收益免税”—— 其从参股公路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约 23 亿元,远超控股公路公司实现的利润(约 8 亿元)。根据税法,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益可享受免税优惠,直接降低整体税负;而控股公路公司的所得税费用约 2.8 亿元,对应其 8 亿元利润的税负达 35%(远高于法定税率),推测是控股公司存在较多不可抵扣成本(如资产减值损失、超支费用)。
(二)四川成渝:税负为 17%,主要因旗下核心资产(成乐高速、成都第二绕城高速等)符合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享受 15% 的优惠税率,叠加部分成本抵扣,最终税负低于法定税率。
高速公路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源于会计与税法对无形资产(公路收费权)摊销政策的差异:会计方面,通常按 “车流量法” 摊销 —— 以 “当期预计车流量 / 整个收费周期总车流量” 为比例计提摊销,而新建公路车流量普遍 “前低后高”,因此前期摊销额少、后期摊销额多;税法方面,一般按 “直线法” 摊销 —— 将收费权成本在法定收费年限内平均扣除,每年摊销额固定。这种差异导致在公路收费周期前期,会计摊销额<税法摊销额,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更多,当期少交的税款需在未来补回,形成 “递延所得税负债”;随着收费周期推进,会计摊销额逐渐超过税法摊销额,递延所得税负债会逐步冲减。因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变化,可直观反映公路的收费周期阶段。结合 2025 年中报案例:
(一)四川成渝:使用权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约 1700 万元,期末增至 2000 万元,负债余额持续增加,说明其核心公路仍处于收费周期前期,未来仍有较长的摊销差异期;
(二)楚天高速:“无形资产摊销税会差异” 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约 3900 万元,期末降至 3600 万元,余额小幅下降,表明其部分公路已进入收费周期中后期;
(三)招商公路:“无形资产摊销” 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 11.8 亿元,期末降至 9.8 亿元,余额显著减少,印证其核心路产多处于收费周期后半段,摊销差异逐步缩小。
高速公路的 “建设周期” 与 “收费周期” 存在时间差:建设阶段需采购工程服务、设备、材料等,会取得大量增值税进项发票,形成 “待抵扣进项税额”(留抵税额);而收费阶段产生的销项税额,会逐步抵扣前期留抵。因此,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变化,可直接反映公司的资本支出(新建、改扩建)情况。从 2025 年中报数据看:
(一)四川成渝:待抵扣进项税额从期初 2.6 亿元增至期末 4.5 亿元,余额大幅上升,表明公司当期有大规模新建公路项目(如路段扩建、新线路建设),产生了大量新增进项;
(二)楚天高速:待抵扣进项税额从期初 7700 万元增至期末 8166 万元,余额小幅增长,推测其仅开展了部分路段改建或小型扩建工程,资本支出规模有限;
(三)招商公路:待抵扣进项税额从期初 6800 万元降至期末 6400 万元,余额缓慢下降,说明其核心路产已进入 “成熟期”,无大规模新建项目,前期留抵税额正逐步被销项抵扣。
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的相关税务数据,可清晰反映其经营与发展特征:
企业所得税税负:多数公司因不可抵扣成本多、优惠少而偏高,但招商公路(参股收益免税)、四川成渝(西部大开发优惠)等因特殊因素例外;
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增减可判断公路收费周期阶段,余额上升对应前期、下降对应中后期;
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变化直接体现资本支出规模,上升为新建或者改建、下降为成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