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财政部罚了14家企业和10位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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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30 号)财监法〔2025〕130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5〕127 号)财监法〔2025〕127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26 号)财监法〔2025〕126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23 号)财监法〔2025〕123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20 号)财监法〔2025〕120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14 号)财监法〔2025〕114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13 号)财监法〔2025〕113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08 号)财监法〔2025〕108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07 号)财监法〔2025〕107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06 号)财监法〔2025〕106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05 号)财监法〔2025〕105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5〕104 号)财监法〔2025〕104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5〕101 号)财监法〔2025〕101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00 号)财监法〔2025〕100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99 号) 财监法〔2025〕99 号

财政部处罚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和高管(如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处罚原因集中在财务造假、核算违规和信息披露不实。梳理如下:

核心事件: 财政部在2025年5月14日又发布了一批处罚书,这次罚了14家企业和10位个人高管。处罚源于2024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发现这些企业在做账和报财报时存在各种“猫腻”,导致财务数据不真实。

这些企业和个人主要犯了什么错?

做假账,虚增费用(为了达到某些目的):

晋城海斯制药:

多记研发费: 签了1800万的研发合同(主要是买数据做分析),但2023年基本没干活(一个项目零成果,一个项目只有一个样本),就提前确认了787万研发费用。目的是为了把研发费占收入的比例“做”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的3.2%(实际调减后只有2.33%)。

多记销售费: 销售代理费依据是线上平台记录,但记录有重复和不实问题,查出来违规金额1134.87万。

处罚: 公司被罚3万元。

业绩对赌记账错误(导致利润虚高):

永清环保 & 其董事长王峰:

问题: 公司高价收购了控股股东手里的子公司30%股权,并签了对赌协议(达不到业绩目标,股东要赔钱)。但公司每年只按当年实际赔的钱记账,没预估未来几年可能还要赔的钱(这不符合会计准则)。

后果: 2022年少记了资产和收益,2023年资产和收益计量不准,整体利润不真实。

处罚:

公司被罚3万元。

董事长王峰作为负责人被罚8000元。

财报项目乱记(负债变权益、收入跨期、资产乱放):

上海临港

错记50亿“欠款”为“自己的钱”: 子公司收到50亿增资款,但合同约定以后可能要还钱(本质是负债),公司却把它记成了“股东投资”(所有者权益)。

政府补贴记错年份: 2022年收到的近5800万政府补贴,应该当年算收入,却拖到2023年才记(导致两年利润都不准)。

房产放错地方: 子公司给政府无偿使用的房产,应该算“固定资产”(要折旧),却一直记在“存货”(待售商品)里,导致少算折旧费1265万(利润虚高)。

处罚: 公司被罚5万元(本次处罚金额最高)。

收入确认乱来和政府补贴乱记(严重虚增利润和收入):

广东顺铁控股:

提前确认巨额政府补贴: 子公司提前确认了2.86亿政府补贴收入(钱没收到,文件也没有),虚增了巨额利润。

收入确认方法错误(流水当收入): 两个贸易子公司实际是“中介”角色(不控制货物),应该按赚的“差价”(净额)确认收入,却按整个“流水”(总额)确认收入和成本,导致收入和成本同时虚增了约6.1亿(占公司总收入36.59%!)。

处罚: 公司被罚3000元(本次处罚金额最低)。

收入成本不记、抵税资产乱挂(涉及大额房产交易):

深圳明湖晟汇:

补偿物业不确认收入成本: 按协议补偿给别人9万多平米物业(价值20亿),2023年物业已移交,但公司没当“销售”记账,导致少计20亿收入、20亿成本(但对当期利润影响较小)。

租赁收入不配比成本: 出租部分物业确认了收入,但没计提对应的租金成本近2200万,虚增利润。

抵税资产不核销: 2022年因预缴所得税确认的一笔2.3亿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未来可少交税),2023年房子卖掉后该核销却没核销,导致资产多记2.1亿,所得税费用少记2.1亿(利润虚高)。

处罚: 公司被罚1万元。

搞“两套账”,报不同数据(严重违规):

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 2022年、2023年向不同使用者(如银行、税务、股东)提供的数据不一致(资产、所有者权益等有重大差异)。

宁波震裕科技、宁波喜悦智行、宁波双林汽车部件、宁波润禾高新材料: 这4家宁波企业都在2023年(喜悦智行是2020-2023年)被发现搞“两套账”,报给不同对象的数据(资产、所有者权益,或收入、成本、研发费)存在明显较大差异。

处罚: 广州城建被罚5万,4家宁波企业各被罚3万。(这是本次处罚中性质非常恶劣且普遍的一类问题!)

前期错误不纠正,直接调当年账(粉饰当年业绩):

贵州东方世纪:

坏账计提方法乱变: 2022年用错误方法(后进先出)算应收账款账龄,导致坏账准备多提了。2023年换了正确方法(先进先出),但没按规则追溯调整2022年的错误,而是直接影响了2023年的费用(虚减了2023年损失)。

成本核销不追溯: 发现以前年度项目成本预估过高(多计了应付和成本),以及有个项目根据2022年判决应冲成本但拖到2023年才冲,这些前期错误都没按规定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而是直接调减了2023年的成本(虚增了2023年利润)。

处罚: 公司被罚2万元。

“好坏搭配”少提减值,掩盖亏损(把亏的做成赚的):

复旦复华、其董事长宋正、财务负责人周驰浩:

问题: 子公司有401套高层住宅(评估增值2782万)和55套别墅(评估减值3647万)。公司把这两类完全不同的房产硬凑成一个“资产组”,用增值去抵消减值,结果只提了少量跌价准备(864万)。这导致2023年少计了2782万的资产减值损失,把实际亏损伪装成了盈利。

后果: 盈亏性质造假,影响极其恶劣。

处罚:

公司被罚5万元。

董事长宋正被罚2万元。

财务负责人周驰浩被罚1万元。

总结一下财政部这次重拳出击:

打击面广: 罚了14家企业和10位高管。

问题集中:

财务造假: 虚增费用(研发费、销售费)、虚增收入/利润(提前确认补贴、错误确认收入总额、不确认成本、“好坏搭配”掩盖亏损)。

核算错误: 业绩补偿记账错误、负债错记为权益、收入成本跨期、资产分类错误(导致少提折旧)、递延所得税处理错误。

信息披露不实: 最恶劣的是搞“两套账”,报不同数据(宁波企业集中暴雷)。其次是前期差错不追溯调整,粉饰当期业绩。

处罚措施: 对企业处以3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对相关责任高管(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处以8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款。罚款需缴入中央国库。

核心目的: 维护《会计法》的严肃性,确保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净化市场环境。对“两套账”、掩盖亏损等严重造假行为尤其零容忍。

简单说,财政部在告诉企业和高管:做账要老实,报数要一致,造假必被罚!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30 号)

   财监法〔2025〕130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晋城海斯制药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晋城海斯制药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多计研发费用

  你公司2023年项目号为RD27、RD28的两个研发项目,主要内容为“通过供应商收集与患者有关的数据,通过分析获得医疗产品的使用价值及潜在收益或风险的临床证据”。两个项目合同签订对方均是上海明品医学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时间均为2023年12月11日,合同期限是2023年12月—2028年12月,合同金额均为900万,合计1,800万元。RD27项目在2023年未提交样本案例,RD28项目在2023年提交了一个样本案例,两个项目在2023年度未开展实质性研发工作,未见具体研发阶段性成果类资料,你公司2023年度提前确认研发费用787万元。你公司2023年度账面记载研发费用2,887万元,营业收入90,280万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为3.20%,调减提前确认的研发费用后,2023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为2.33%,无法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

  二、多计销售费用

  你公司2023年账面记载的销售代理费入账依据主要是供应商提供的其通过线上平台形成的记录资料,记账凭证后附单据仅有发票、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市场推广服务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表。线上平台销售代理费存在重复计费、信息不实等问题,抽查发现违规金额1,134.87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事项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等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山西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部

2025年5月14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5〕127 号)

   财监法〔2025〕127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王峰

  地 址:长沙市浏阳市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319国道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永清环保)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22年4月,永清环保在已持有江苏永之清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永之清)70%股权的情况下,以现金255,000,000元向永清环保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正军夫妇100%持股)收购江苏永之清30%股权。2022年5月,刘正军夫妇向永清环保出具书面《业绩补偿承诺》,若江苏永之清未来五年经审计的业绩未达到收购评估报告预测数额,则刘正军夫妇以现金方式对业绩差额部分按年度予以补足。

  江苏永之清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848,745.59元,未达到收购评估报告关于2022年净利润的预测数54,712,153.46元,当年业绩补偿金额48,863,407.87元。2022年12月,永清环保仅将当年实际要补偿的48,863,407.87元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未考虑剩余补偿期(2023—2026年)业绩补偿。

  江苏永之清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789,066.49元,未达到收购评估报告关于2023年净利润的预测数62,666,276.39元,当年业绩补偿金额68,455,342.88元。2023年6月、9月、12月,永清环保仅将当期实际要补偿的30,949,562.24元、20,778,468.72元,16,727,311.92元,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2023年合计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8,455,342.88元,未考虑剩余补偿期(2024—2026年)业绩补偿。

  上述所列会计核算错误,导致企业2022年少计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23年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量不准,未能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十八条的规定。

你作为永清环保的单位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湖南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部

2025年5月14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26 号)

   财监法〔2025〕126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浏阳市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319国道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22年4月,你公司在已持有江苏永之清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永之清)70%股权的情况下,以现金255,000,000元向你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正军夫妇100%持股)收购江苏永之清30%股权。2022年5月,刘正军夫妇向你公司出具书面《业绩补偿承诺》,若江苏永之清未来五年经审计的业绩未达到收购评估报告预测数额,则刘正军夫妇以现金方式对业绩差额部分按年度予以补足。

  江苏永之清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848,745.59元,未达到收购评估报告关于2022年净利润的预测数54,712,153.46元,当年业绩补偿金额48,863,407.87元。2022年12月,你公司仅将当年实际要补偿的48,863,407.87元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未考虑剩余补偿期(2023—2026年)业绩补偿。

  江苏永之清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789,066.49元,未达到收购评估报告关于2023年净利润的预测数62,666,276.39元,当年业绩补偿金额68,455,342.88元。2023年6月、9月、12月,你公司仅将当期实际要补偿的30,949,562.24元、20,778,468.72元,16,727,311.92元,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2023年合计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8,455,342.88元,未考虑剩余补偿期(2024—2026年)业绩补偿。

  上述所列会计核算错误,导致企业2022年少计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23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量不准,未能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湖南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部

2025年5月14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23 号)

   财监法〔2025〕123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668号18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多列报所有者权益,少列报负债

2022年和2023年,你公司子公司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漕河泾高科)收到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寿投资)增资款共计500,000万元。根据三方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你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向国寿投资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时,上述增资款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你公司在2023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国寿投资作为少数股东,多列报所有者权益500,000万元,少列报负债500,000万元。

  二、跨期结转递延收益

2022年,你公司子公司上海临港松江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到的财政扶持资金5,794万元,对此应确认为2022年度其他收益,你公司2022年将其作为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2023年从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导致2022年少确认其他收益5,794万元,2023年多确认其他收益5,794万元。

  三、资产列报错误并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你公司子公司漕河泾高科于2015年7月将其持有的房产无偿提供给有关政府部门使用,对此应确认为固定资产,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存货,导致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共计1,265.63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四)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上海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部

2025年5月14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20 号)

   财监法〔2025〕120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广东顺铁控股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高村村裕和东路102号2号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不满足政府补助收益确认条件,虚增利润

  你公司下属公司广东顺广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称顺广轨道公司)2023年度计提政府补助收益286,469,472.68元,为广州市轨道交通7号线运营补亏资金。截至审计报告日,顺广轨道公司实际尚未取得上述运营补亏资金的相关文件,未收到上述运营补亏资金,不满足政府补助收益确认条件,多确认其他政府补助收益286,469,472.68元。

  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确认其他收益286,469,472.68元,虚增利润286,469,472.68元。

  二、收入确认方法不恰当,虚增收入和成本

  你公司下属公司广东顺博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顺博丰公司)、广东顺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供应链公司)采购业务是基于下游客户提出的需求而发生的,货物直接由上游供应商运送至下游客户,顺博丰公司、供应链公司与上下游在同一天完成货物交割手续,不承担货物运输储存风险,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拥有对商品的实质控制权,属于代理人身份,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顺博丰公司、供应链公司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顺博丰公司2023年多确认收入和成本319,074,641.82元,供应链公司2023年多确认收入和成本310,539,032.57元。

  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确认收入和成本610,995,472.67元,占营业总收入比例36.59%。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广东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部

2025年5月14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14 号)

   财监法〔2025〕114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深圳市明湖晟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美社区圳园路98号光明天安云谷产业园1栋A座11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收入成本核算不实

  (一)你公司与深圳市明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明湖投资)、深圳光明天安云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光明天安云谷一期项目”签订协议约定,除现金补偿外,你公司给予明湖投资92,927.89平方米的物业安置补偿。2023年安置补偿物业的控制权已转移给明湖投资,你公司未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导致2023年少计营业收入2,014,734,025.77元,少计营业成本2,000,468,448.37元,少计当期利润14,265,577.40元,少计存货14,265,576.63元。

  (二)你公司与深圳天安骏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天安骏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补偿物业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由天安骏业承租,并给予半年的免租期,同时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支付给明湖投资。2023年8月开始,你公司向天安骏业开具发票并确认租赁收入,但未计提对应的租金成本21,929,815.18元,导致2023年多计当期利润21,929,815.18元。

  二、递延所得税核算不实

  你公司对未完工产品按预计毛利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就该未完工产品的预计毛利暂时性差异事项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33,525,548.93元。2023年相应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并确认收入,但你公司未相应转回以前年度对未完工产品按预计毛利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导致2023年多计递延所得税资产211,600,017.55元,少计所得税费用211,600,017.55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第(一)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条等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深圳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深圳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部

2025年5月14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13 号)

   财监法〔2025〕113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你公司2022年、2023年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同一年度两份报告载有的资产、所有者权益等方面的金额存在重大差异。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等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广东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部

2025年5月14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08 号)

   财监法〔2025〕108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贵州东方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5栋24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前期差错更正未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你公司应收账款-暂估收入(暂挂)科目2023年末账面余额3,793.75万元,对应坏账准备余额795.70万元;2022年末账面余额4,621.31万元,对应坏账准备余额1,519.17万元,公司按账龄法计提坏账。你公司编制2023年度财务报表时,对应收账款-暂估收入(暂挂)科目期末余额按单个项目及先进先出法计算期末账龄,但编制2022年度财务报表时,对应收账款-暂估收入(暂挂)科目期末余额未按单个项目且错误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账龄,导致2022年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多计。你公司未对上述前期差错进行追溯调整,虚减了2023年信用减值损失发生额。

  二、成本前期差错未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一)你公司2023年12月账面核销应付暂估及营业成本436.78万元,相应减少当期营业成本,增加当期利润,其中“云上贵州2020年第七批政务信息化服务项目A2包(自然灾害风险预警系统开发)”项目暂估成本85万元,该项暂估余额形成于以前年度,系公司对项目初始预计总成本高估,且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完工后也没有及时更新项目总成本,公司以前年度该项目的成本结转及应付款余额存在多计。该项前期会计差错对公司当期利润影响重大,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二)你公司2023年12月根据法院判决冲回油菜河项目多计应付暂估及营业成本38.11万元,相关法院终审判决书显示文书为2022年下达,账面应付暂估及营业成本冲减不及时。你公司未对上述单独或汇总起来前期成本差错进行追溯调整,差错影响直接计入2023年,虚减了2023年营业成本发生额。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三)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贵州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部

2025年5月14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07 号)

   财监法〔2025〕107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滨海新城东港南路6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你公司2023年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同一年度两份财务会计报告载有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等方面的金额存在明显较大差异。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等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宁波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宁波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部

2025年5月14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06 号)

   财监法〔2025〕106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吴山南路111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你公司2020—2023年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同一年度两份财务会计报告载有的资产、所有者权益等方面的金额存在明显较大差异。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等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宁波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宁波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部

2025年5月14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05 号)

   财监法〔2025〕105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科技园区科园北路236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你公司2023年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同一年度两份财务会计报告载有的资产、所有者权益等方面的金额存在明显较大差异。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等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宁波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宁波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部

2025年5月14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5〕104 号)

   财监法〔2025〕104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金海中路168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你公司2023年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同一年度两份财务会计报告载有的资产、所有者权益等方面的金额存在明显较大差异。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等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宁波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宁波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部

2025年5月14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5〕101 号)

   财监法〔2025〕101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周驰浩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50号临港科技城37号楼16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复旦复华)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复旦复华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根据评估机构对401套高层住宅增值2,782.13万元与55套别墅减值3,647.90万元相抵后的评估结论,将两个资产组合并为一个资产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上述行为导致复旦复华2023年度少计资产减值损失2,782.13万元,多计利润总额2,782.13万元,造成2023年度利润总额虚盈实亏,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复旦复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上海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部

2025年5月14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100 号)

  财监法〔2025〕100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宋正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50号临港科技城37号楼16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复旦复华)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复旦复华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根据评估机构对401套高层住宅增值2,782.13万元与55套别墅减值3,647.90万元相抵后的评估结论,将两个资产组合并为一个资产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上述行为导致复旦复华2023年度少计资产减值损失2,782.13万元,多计利润总额2,782.13万元,造成2023年度利润总额虚盈实亏,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复旦复华单位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上海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部

2025年5月14日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5〕99 号)

   财监法〔2025〕99 号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50号临港科技城37号楼16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你公司子公司海门复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根据评估机构对401套高层住宅增值2,782.13万元与55套别墅减值3,647.90万元相抵后的评估结论,将两个资产组合并为一个资产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上述行为导致你公司2023年度少计资产减值损失2,782.13万元,多计利润总额2,782.13万元,造成2023年度利润总额虚盈实亏,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上海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部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