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手,603388强制退市!董事长被罚2800万元,10年市场禁入!强制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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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严肃查处*ST元成严重财务造假案件

日期:2025-10-10 来源:证监会

近日,我会对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元成)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经查,*ST元成连续三年虚增收入和利润,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我会拟对上市公司罚款3745.46万元,对5名责任人员合计罚款4200万元,对实际控制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ST元成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上交所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一句话总结:

一家叫*ST元成的上市公司,因为连续多年做假账骗人,现在被证监会抓了个正着,罚了巨款,老板被踢出市场10年,公司也即将被强制退市。

具体是怎么骗人的?

无中生有,虚增收入(主要骗术):

从2020年到2022年,在公司大老板祝昌人的指挥下,他们在一个叫“越龙山”的项目上,伪造了劳务和机械成本,同时虚报了项目产值。

简单说: 根本没干那么多活,也没赚那么多钱,但在账本上硬是“创造”出了收入和利润。三年总共虚增了超过2亿元的营业收入和5000多万元的利润。

装傻充愣,隐瞒亏损:

2022年,他们在另一个“淮阴项目”上,明明已经和对方结算清楚了,知道实际收入没账上记的那么多,但却故意不调整账目。

简单说: 明知亏了钱,还假装不知道,在2022年的年报里继续报盈利,又多虚增了1300多万的利润。

用假账去“圈钱”(性质最严重):

2022年,他们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了2.8亿多元。

他们在申请发行的文件里,使用了前面造假的“越龙山项目”的财务数据。

简单说: 他们拿着造假的成绩单(年报),去资本市场骗来了近2.85亿的真金白银。这是典型的“欺诈发行”,性质非常恶劣。

后果有多严重?

证监会开出了重磅罚单:

罚公司: 总共罚款约3745万元。

其中,为造假年报罚款900万。

更为严重的是,为欺诈发行这笔,按募集资金的10%重罚了2845万元。

罚责任人(罚得比公司还狠):

大老板祝昌人: 总罚款2800万元,并且10年内不得在任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任职,也不能担任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相当于被踢出这个圈子十年。

其他高管(周金海、姚丽花等): 也分别被罚了200万到500万不等的巨款。

公司结局:强制退市!

因为触及“重大违法”红线,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启动程序,把这家公司从股市里永久驱逐出去。买了它股票的股民将面临巨大损失。

可能坐牢:

证监会说了,这里面涉及的犯罪线索,会统统移送给公安机关。也就是说,公司老板和高管们不仅被罚了款,还可能面临刑事指控,有进去坐牢的风险。

总结一下:

*ST元成这是一起典型的、性质极其恶劣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案。它不是一时糊涂,而是有组织、跨年度、多手段的系统性造假。最终,公司被罚得倾家荡产,责任人被罚得肉疼还被市场禁入,公司更是面临退市的灭顶之灾。这充分显示了监管层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证券代码:603388证券简称:*ST元成公告编号:2025-112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年报等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披露,决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25年7月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61)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62)。

2025 年10 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1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祝昌人先生、周金海先生、姚丽花女士、余建飞先生、陈平先生: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成股份或公司)、祝昌人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元成股份、祝昌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元成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通过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虚增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事项一)

2020 年至2022 年期间,在实际控制人祝昌人组织、指使下,元成股份通过虚增越龙山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项目(以下简称越龙山项目)劳务和机械成本、虚增相应项目产值等方式,累计虚增营业成本158,437,538.26元、营业收入208,897,751.81 元、利润总额50,460,213.55 元。其中:2020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115,079,954.28 元,虚增营业收入 153,560,382.76 元,虚增利润总额38,480,428.48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22.75%、21.48%、36.60%;2021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25,076,108.86元,虚增营业收入36,169,962.53元,虚增利润总额11,093,853.67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5.99%、6.31%、19.32%;2022 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18,281,475.12元,虚增营业收入19,167,406.52元,虚增利润总额885,931.4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7.22%、5.86%、1.62%。2024 年1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调整越龙山项目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但披露的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金额不准确。

(二)未及时将淮阴项目价审差异入账处理,虚增公司2022年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事项二)

2022 年9月前后,元成股份先后收到淮阴区张棉、徐溜、三凌、南陈集、渔沟工业园区道路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淮阴项目)的结算审定单并加盖公司公章确认,但未及时根据审定结果调整财务记账金额,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4,161,361.04元、虚增利润总额13,453,292.9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4.33%、24.60%。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2元成股份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事项三)

2022 年7月6日,公司披露证监会受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2022年10 月11日,公司披露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5,542,618股新股。2022 年11 月 11 日,公司披露已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284,546,499.12元。

2022 年7月至9月,元成股份披露《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次修订稿)《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引用了越龙山项目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前述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元成股份在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元成股份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元成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元成股份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行为。祝昌人作为元成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导致元成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一)及欺诈发行行为(事项三),涉嫌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行为。同时,祝昌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决策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知悉淮阴项目价审调整情况,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金海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知悉越龙山项目存在虚增项目成本,知悉淮阴项目价审调整情况,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姚丽花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未对公司项目管理、资金划转、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平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未对公司财务核算等进行有效管控,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余建飞作为公司时任监事、越龙山项目负责人,参与实施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对元成股份、祝昌人在2020年至2022年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罚款;

二、对祝昌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85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50万元罚款;

三、对周金海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姚丽花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五、对余建飞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陈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元成股份、祝昌人在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84,546,499.12元的

百分之十,即28,454,649.91元罚款;

二、对祝昌人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万元罚

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周金海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姚丽花处以2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7,454,649.91元罚款;

二、对祝昌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800万元罚款;

三、对周金海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四、对姚丽花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五、对余建飞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陈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祝昌人作为元成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组织、指使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祝昌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同时,公司对上述相关拟处罚措施将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页链接),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10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