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上市前“收拾屋子”没收拾干净,留下一笔股权糊涂账,现在被人拿着旧账本找上门,打官司要分近6000万。
拆开来看就明白了:
1.核心问题:历史“代持”没清干净
代持是啥?就是早期有人出了钱或者干了活,公司给了股份,但图方便没把名字直接写在股东名册上,而是挂在其他股东(比如老板或高管)名下。这叫“股份代持”。
上市前必须清理:公司要上市,股权必须清清楚楚,谁的就是谁的。所以达梦数据在IPO前搞了大清理,把大多数代持都解除了。
但没弄利索:公告里承认,有少数人的代持文件“不齐备或有一定瑕疵”。说白了,就是当时处理得不够规范、证据没留全,留下了隐患。
2.谁在告?告什么?
原告龚海艳:她自称是当年的“隐名股东”,公司曾给她开过《股权证明书》,但股份一直挂在别人(范晶、刘少鸿等第三人)名下。
她的诉求:
要股权:要求法院确认她是公司0.2%股份(22万多股)的真正主人,并要把股份过户到她名下。
要钱(备选方案):如果因为法规政策过不了户,就要求代持她股份的那些第三人,把卖掉这些股份的钱(将近5900万)给她。
要分红:要求公司支付这些年这些股份的分红(37万多)。
3.对公司和投资者意味着什么?
对公司(达梦数据):
直接损失有限:公司强调,5900万主要是原告向其他几个自然人追讨,公司只需承担37万分红部分。财务上影响可能不大。
但很麻烦:官司缠身,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应诉,影响管理层精力。
声誉风险:暴露出公司早期治理不规范的问题,可能影响市场形象。
对投资者:
不确定性:只要官司没打完,就像有个“小地雷”,虽然公司判断爆炸威力不大,但终究是个风险点。
警示作用:说明投资时要特别关注公司历史股权是否清晰、合规, IPO前的“清洁”工作是否彻底。
简单总结一下: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 “历史遗留问题”引发诉讼的案例。公司冲刺上市时,虽然处理了大部分代持,但因早期操作不规范,留下了个别“尾巴”。现在公司上市了,股价涨了,当年觉得不值钱的股份现在值大钱了,利益相关方就拿着当年的模糊凭证找上门来主张权利。对公司而言,主要是恶心和麻烦,短期内伤筋动骨的可能性较小,但官司过程本身就是一种损耗。
达梦数据股权代持纠纷事件时间轴
第一阶段:历史代持形成与清理(2000年代 - 2018年)
2000年代初期:公司在发展早期,因各种原因(如现金出资、人力资源股、奖励股等),形成了广泛的股份代持,涉及至少72名被代持人。
2018年:为冲刺上市、清理股权,公司设立“梦裕科技”作为平台,将历史遗留的代持股份归集至此,并开始通过转让、退出等方式解除代持。
关键问题:在清理过程中,少量人员的代持文件不齐备或存在瑕疵,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第二阶段:纠纷浮现与诉讼爆发(2022年)
2022年4月:龚海艳向公司发函,主张其持有公司16.4万股(约0.29%)股份。
2022年7月:龚海艳正式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鄂0192民初8218号),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本案诉讼拉开序幕。
2022年11月:
公司收到另一名前员工许蔚的函件,主张其持有8万股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冯裕才等出具经公证的《声明书》,承诺若因历史瑕疵引发纠纷并生效判决,将用其持有的梦裕科技份额进行补偿,以保障股权清晰。
第三阶段:一审、二审与仲裁交织(2023年 - 2024年)
2023年2月:收到刘璘琳起诉冯裕才的股权纠纷案(后于2024年3月撤回)。
2023年7月:收到范晶、刘牧心等4名第三人(即龚海艳案中的名义股东) 起诉公司的案件,要求确认发给龚海艳的《股权证明书》无效。这标志着案中名义股东开始主动反击。
2023年5月:收到许蔚提起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2023年11月:龚海艳案一审判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驳回龚海艳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2月:
龚海艳、许蔚分别就其中涉及冯裕才的部分(人力资源股)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24年6月:龚海艳案二审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4年10月:公司公告收到二审裁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理由是“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第四阶段:发回重审与诉讼升级(2025年 - 2026年)
2025年12月后(推算):案件进入发回重审的一审程序。
2026年2月5日(最新进展):
原告龚海艳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大幅提高并明确了诉讼标的。
新诉求核心:
要求确认0.20%股份(223,500股)的所有权及股东资格。
要求4名第三人配合将股份过户给她。
如无法过户,则要求第三人支付股份变现款约5899万元。
要求公司支付对应分红约37万元。
涉案总金额明确为5936.69万元。
时间轴关键节点总结

贯穿始终的公司应对措施:
自2019年起,多次在媒体发布公告,提示相关主体申报权利。
实际控制人出具经公证的补偿承诺,作为股权清晰的“安全垫”。
结论:这是一个因IPO阶段代持清理不彻底而引发的典型纠纷。随着公司成功上市、股价增长,历史遗留的“模糊权利”主张迅速转变为高额的、明确的金钱诉求。案件从一审胜诉到二审被发回重审,表明其法律争议非常复杂,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证券代码:688692证券简称:达梦数据
公告编号:2026-004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重审一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59,366,925 元(其中,上市公司被主张支付的金额为 374,1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根据原告龚海艳变更的诉讼请求内容,该案涉案金额共 59,366,925 元,其中 58,992,825 元是龚海艳向第三人范晶、刘少鸿、刘牧心、刘嘉西主张的股份转让所得,与公司无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该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4 月,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达梦数据”)收到龚海艳(一审原告)所发函件,主张其持有公司 164,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权比例约 0.29%)。2022 年 7 月,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鄂 0192 民初 8218 号等相关材料,龚海艳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根据 2023 年 11 月 15 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 0192 民初 8218 号,该案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龚海艳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网页链接)的《达梦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包括公司在内的一审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 0192 民初 8218 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龚海艳、达梦数据、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均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5 年 10 月,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鄂 01 民终 3375 号《民事裁定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 0192 民初 8218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网页链接)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原告龚海艳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
请求依法确认原告龚海艳是被告达梦数据0.20% 股份(223,500 股)的实际所有权人,享有该等股份的全部财产性权益及对应的股东资格。
请求依法判令第三人刘少鸿、刘牧心、刘嘉西、范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5 日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合法合规方式),配合原告龚海艳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系统完成股份登记变更,将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股份(即第一项诉请所指 0.20% 股份,具体持股情况暂计算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为范晶111,750 股、刘少鸿 55,875 股、刘牧心27,937.5 股、刘嘉西 27,937.5 股)依法划转至原告指定的证券账户,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合规费用及税费。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达梦数据对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履行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出具同意股份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如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办理内部股份变动登记手续等,以确保原告龚海艳的股东权利得以实现。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达梦数据保障原告龚海艳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东知情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允许原告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自持股之日起的会计账簿(含原始凭证)。
若因法律、政策或市场原因无法直接过户,致使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无法实际执行,则判令第三人刘少鸿、刘牧心、刘嘉西、范晶将出售该等股份所得的全部款项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支付给原告龚海艳(暂计算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金额合计为 58,992,825 元)。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达梦数据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龚海艳支付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 (即一审起诉之日) 起至实际过户或变现之日止,对应上述股份的已宣告的全部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及其他孳息(原告按其已知现金分红情况主张金额合计 374,100 元)。
判令被告达梦数据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一至七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59,366,925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判决,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根据原告龚海艳变更的诉讼请求内容,该案涉案金额共 59,366,925 元,其中 58,992,825 元是龚海艳向第三人范晶、刘少鸿、刘牧心、刘嘉西主张的股份转让所得,与公司无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该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5 日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份代持情况
1、股份代持及解除情况
根据相关书面资料,自发行人设立至2024年5月20日,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曾存在不超过72名历史被代持人,涉及初始现金出资、人力资源股、冯裕才奖励股、2006年新分配股权等多类代持股份(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附件”之“附件一、关于发行人历次股权代持形成、变动及解除的说明”)。前述各类代持股权中,人力资源股(含2001年第一批已授予人力资源股及第二批未授予人力资源股)因对应的注册资本并未实际缴纳及2005年公司对未实缴的490万元注册资本进行减资;2005 年减资的同时,冯裕才奖励股(未支付对价部分)因被代持人未支付股权对价而收回股份;其余各类代持股权在2018年5月前通过转让至本人名下、向他人转让、退回现金、离职退回、取消分配等方式进行了部分解除。
针对剩余仍然存在的代持情况,为解决潜在的股权纠纷、保证股权的清晰与稳定,2018 年,冯裕才、班鹏新、陈顺利共同出资设立梦裕科技作为解代持平台。发行人2018年6月第十二次股权转让后,冯裕才等人将其所代持股权全部转让至梦裕科技。至此,冯裕才直接持股均为其实际持股。自2018年7月起,实际持股人通过成为梦裕科技有限合伙人或转让股权退出的方式陆续解除代持。
在前述代持形成及解除、取消股份授予等过程中,存在少量人员的文件不齐备或有一定瑕疵的情况,可能导致相关人员因前述事项发生过程中存在的瑕疵而提出赔偿/补偿诉求,不能完全排除潜在的股权相关纠纷。截至2024年5月20日,历史被代持人中,存在完备文件确认授予协议无效、代持变动及解除情况的共66人;剩余文件存在一定瑕疵或缺失的共3人。此外,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负责梳理代持工作员工确认的访谈记录,有不超过3名早期普通员工可能曾存在代持关系,其被代持股权总和不超过2万股,且代持关系已解除,但其离职时间较早,相关代持形成及解除文件均已遗失。
上述不超过6人所涉股份数量总额低于31.4万股,涉及实际控制人冯裕才及其一致行动人代持的股份数量总额低于9.98万股。
2、发行人对上述股权潜在纠纷情况所采取的措施
截至2024年5月20日,上述不超过6名人员所涉及股份中,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不超过 9.98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小于0.2%。对于该等因文件存在一定缺失或瑕疵的潜在纠纷情况,2022 年 11 月20 日,冯裕才及其在梦裕科技持有份额的一致行动人亦已出具经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的《声明书》,声明承诺:
“达梦数据历史上的股权代持关系均已解除,但存在少量人员的代持形成及解除、取消股份授予等文件不齐备或有一定瑕疵。如后续出现相关人员因代持形成及解除、取消股份授予等事项发生过程中存在的瑕疵而提出异议,并提供了法院、仲裁机构就可能存在的股权纠纷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本人将按照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1、认定责任方系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的,本人将依法采取现金补偿、梦裕科技份额转让等方式,积极配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本人一致行动人履行了以上义务的,本人自愿就此承担连带责任。
2、认定责任方系公司现有其他股东的,本人及达梦数据也将依法积极配合处理。”
冯裕才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梦裕科技持有份额217.20 万股,对应发行人股份217.20 万股,可完全覆盖前述潜在纠纷,保证股权的清晰与稳定。若后续出现相关纠纷,冯裕才将依照有权部门决定,依法采取现金补偿、份额转让等方式积极解决。冯裕才及其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
此外,发行人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已17次于《楚天都市报》《长江日报》《湖北日报》和发行人官网、公众号上刊登《关于武汉达梦数据库有限公司提示相关主体申报权利的公告》,通知相关人员就可能存在的权利向公司申报。
3、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
2022 年4月,发行人收到龚海艳所发函件,主张其持有发行人164,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权比例约0.29%)。2022年7月,发行人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鄂0192 民初8218号)等相关材料,龚海艳与发行人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
根据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龚海艳诉达梦数据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的代理律师意见》,龚海艳所述“事实与理由”部分仅有 9,800 元股权纠纷与冯裕才相关,该9,800元人力资源股并未发生实际转让,该9,800元股权确认也仍存在争议;另外154,200元股权系涉及原股东刘少涵。
发行人的代理诉讼律师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1月出具了《关于龚海艳诉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之法律意见书》,“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全部证据材料,认为:该案系股权纠纷,并非股权代持纠纷,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公司股权结构清晰,股东权属明确。”
根据2023年11月15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 0192 民初8218 号),该案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龚海艳的诉讼请求。包括发行人在内的一审各方当事人均已经提起上诉,本案已于2024年3月二审第一次开庭。
2024 年 2 月,龚海艳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冯裕才严格遵照《人力资源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约定义务,确认龚海艳享有《股权证明书》载明的玖仟捌百股原始股,并要求冯裕才协助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使得申请人取得出资证明书,并据此修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冯裕才赔偿因违约造成申请人龚海艳股东权益损失,包括股利、分红暂估5万元。3、请求裁决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冯裕才承担”。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24)武仲受字第000000708 号)。2024 年 4 月,龚海燕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申请,请求将前述仲裁申请变更为:“1、请求裁决冯裕才赔偿龚海燕1,212,554 元(暂以 9800 股,每股 123.73 元的价格计算);2、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截至2024年5月20日,该案件尚未裁决。
2022 年11月,发行人收到许蔚所发函件,主张其持有发行人8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权比例约0.14%)。其中,共 6 万股属于人力资源股(第一批已授予的1.8万股及第二批未实际授予的4.2万股),系发行人在2005年对未实缴的490万注册资本进行减资的其中一部分;剩余2万股冯裕才奖励股系2005年减资的同时因对方未支付股权对价而收回。2023 年 5 月,发行人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023)鄂 0192 民初 7198号)等相关材料,许蔚起诉发行人并将冯裕才、吴恒山列为第三人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根据许蔚的《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所占股权比例为0.4%;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此外,根据本案2023年9月15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庭前会议笔录,许蔚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一、确认原告许蔚为达梦公司原始股东所占原始股份比例为九万五千股,原告累计占达梦公司股权0.48523%2;二、将第三人冯裕才名下占达梦公司股权 0.29523%变更至原告名下;三、将第三人吴恒山所占比例为 0.19%变更至原告名下;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变更诉讼请求补充提交的证据仅为已经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截至 2024 年 5 月20 日,该案已进入审理程序。
2024 年 2 月,许蔚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冯裕才严格遵照《人力资源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约定义务,确认许蔚享有《股权证明书》载明的肆万贰仟股原始股,并要求冯裕才协助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使得申请人取得出资证明书,并据此修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冯裕才赔偿因违约造成申请人许蔚股东权益损失,包括股利、分红暂估壹拾万元。3、请求裁决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冯裕才承担”。2024年2月22日,公司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武汉国际仲裁中心)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24)武仲受字第000000709号)。截至2024年5月20日,该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环节。
2023 年 2 月,发行人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鄂 0192 民初 1687 号)等相关材料,刘璘琳起诉冯裕才,并将发行人列为第三人的股权纠纷一案已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2024 年 3 月,原告刘璘琳撤回上述起诉并对其已不再持有发行人任何股权,也不与发行人相关人员存在股权代持或被代持关系的情形进行了确认。
2023 年 7 月,发行人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鄂0192民初10510号)等相关材料,范晶、刘牧心、刘嘉西、刘少鸿起诉发行人并将龚海艳列为第三人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根据其中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要求判决确认被告向第三人签发的《股权证明书》无效。截至2024年5月20日,该案已进入审理程序。
除龚海艳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龚海艳诉讼请求,二审已开庭审理、刘璘琳案件原告撤回起诉外,其余两宗案件亦均已进入审理程序,截至2024年5月20日,法院未对其余两宗案件作出判决。
如前所述,在发行人历史股份代持形成及解除、取消股份授予等过程中,存在少量人员的文件不齐备或有一定瑕疵的情况,可能导致相关人员因前述事项发生过程中存在的瑕疵而提出赔偿/补偿诉求,不能完全排除潜在的股权相关纠纷。上述相关纠纷及潜在纠纷所涉股份占比极低,不属于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不会对本次公开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
如上述纠纷及争议的相关方提供了法院、仲裁机构就可能存在的股权纠纷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照前述经公证的承诺予以处理。
除上述情况外,无其他人员向公司就持有股权申报权利。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份代持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附件”之“附件一、关于发行人历次股权代持形成、变动及解除的说明”。
2前述股权比例的算法(0.4%、0.48523%等)系许蔚根据其所提出的持有股份数量除以其提出的持有股份时点公司总股本而计算得来。但其并未出资参与公司增资,因此公司在披露许蔚相关瑕疵股权时仍按照80,000 股而非恒定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