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化纤(SH600889)$ 我仔细看了下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所以,我的理解,确实如果大宗是no3的话,不需要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第九条规定);并且,买方不存在6个月锁定(第十四条规定)
意味着,可以推测,不管谁昨天是卖方,买方今天随便卖。早上那个架势,应该也是在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