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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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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济药业(SZ000952)$ 这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挺有意思,在我们的印象中,只要存在虚假记载,财务造假,则一般都会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时候,第二天停牌并ST。但公司在公告中并未提及一点。
经查明,广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 年 1 至 9 月,广济药业子公司湖北广济药业济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济康医药)在与部分客户开展经销业务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未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从事交易时身份为代理人,应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对案涉经销业务, 济康医药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广济药业 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 季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 4560.16 万元、13686.00 万元、13820.04 万元,分别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25.49%、26.68%、20.49%。2023 年 4 月,广济药业发布《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作出差错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核查报告、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 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从案件本身看,并不复杂,其实就是与代理业务相关的总额法和净额法的收入确认问题。从开始公司就未控制商品,代理人的角色,那一般就得用净额法核算。因此公司在2023年以会计差错更正的方式,就收入、成本进行了更正。
重点,我们看公司后续的一个分析: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的情形,无需申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 9.8.1 条第(八)款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而第 9.8.1 条第(八)款为:(八)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那我们比较处罚的结果和规则规定:总额法影响了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 季度报告分别多计营业收入,而规则规定的是,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前面恰恰不包含年度报告数据。因此公司不需要停牌ST。

反过头来看这个案例,当时的立案调查有点过了,像这种会计处理方式的处理更正,大概率是像去年的$先达股份(SH603086)$ 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对相关当事人出具警示函是合适的。因为立案调查也没查出其他的问题出来,只能草草这样下一个结论,罚点款。说实话,公司有点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