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处理
对于散户较为集中的区域、山区、南方水网地区及人口稠密地区,由于养殖场周围很难有充足的土地用于消纳粪污,可以建设畜禽粪污集中处理厂(场),通过管道或粪污转运车辆将多家养殖场户的粪污集中后统一处理,降低粪污处理成本,提高处理效率,提高排放标准。
有关部门应当出台政策,引导、鼓励大型农场、种粮大户、大型果园、蔬菜种植基地、种植合作社等种植规模较大、肥料消耗较多的种植主体使用有机肥料和沼液,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推广大型沼液喷洒、有机肥深施等还田专用机械,进行集中还田,一方面减少化肥用量,一方面提高还田效率。
在一些人口密集区域,实在无法进行污水还田的,可以将处理后的污水接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进行进一步处理。
整改监督
对于限定期限清养的养殖场,要持续跟踪其清养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提前完成清养的养殖场进行一定的奖励。对于清养完成的养殖场,要对残留的粪污进行清理,拆除其养殖设备防止其复养。
对限期整改的养殖场户,散养户按村确定整改责任人,规模养殖场确定整改责任人,持续监督其整改过程,每周汇总上报当地整改进度。对于整改过程中的粪污违法排放,要及时制止。
产能监督
2015-2017年的“环保风暴”没有影响全国产能,主要是农业部引导鼓励养殖区大幅度的增加了产能,对冲了“环保风暴”中清退的产能。本次环保整治恰逢生猪产能调控,各省均面临调减产能的压力,环保整治中清退的产能很难有新增产能对冲,因此本次环保整治很可能造成大幅度的产能下降。
为了保证猪肉供应稳定,生猪产能有序下降,农业部在6月中旬召开的全国生猪产能调度会上就表示,地方政府要避免以环保为借口,对当地散养户和中小规模场进行一刀切式的关停。近期,农业部又组织生猪产业专家,对环保压力较大的省份的养殖污染整治行动进行调研,主要跟踪产能减少情况。
农业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应组织人员对本次养殖污染整治行动中各地的产能进行长期跟踪,确保全国能繁母猪存栏不低于3588万头(3900万*92%)的红线,避免因为本次环保整治造成生猪产能短缺。
整改验收
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提前验收,有关部门要申请一个验收一个。在整改期限到期后要对所有整改养殖场进行进行验收,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延期。
对于进行整改的养殖场户,要严格按照其养殖规模,检查其是否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备设备,对于用于消纳粪污的土地,不仅要查看相关排放协议,抽查农田户主确认真实性,还要检查养殖场户是否有还田所必须的管到、运输车辆等配套设备设备。
对于委托粪污集中处理厂(场)或污水处理厂进行统一处理的,不仅要检查委托协议,还要确认相应的粪污集中处理厂(场)或污水处理厂的委托总量,考察其是否有相应的处理能力。
对于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养殖场户,要坚决清养关停。
长效机制
整改验收完成后,要建立长效机制。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次综合整治过程中建立的本地养殖场户台账,对养殖场户进行定期检查,检查设备设施基本情况、使用情况,粪污还田后是否对周围农户产生影响等。
对于群众举报的养殖污染相关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进行处理。
继续拓宽资源化利用路径
除传统的粪污还田外,还应该拓宽新的资源化利用路径。
一是新型肥料化。比如开发针对不同作物、土壤需求的专用配方有机肥,添加功能微生物(如解磷、解钾、固氮、抗病等菌种),提升肥效和附加值。利用先
进的固液分离和浓缩技术,将沼液或粪水处理成便于滴灌、喷灌使用的高效液体肥料,解决沼液消纳难题。通过热解技术(如炭化炉)将畜禽粪便转化为生物炭,再制成炭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具有固碳、改良土壤结构、保水保肥等长效优势。
二是拓展能源化利用深度与广度。优化沼气热电联产,提高热电联产效率,确保全年稳定运行,充分利用余热(如温室供暖、烘干等)。 将干化后的粪污或与秸秆混合制成固体成型燃料(颗粒、棒状),用于锅炉或生物质发电。
三是探索材料化与化工原料路径。利用厌氧发酵产生的挥发性脂肪酸(VFAs)作为平台化合物,合成生物塑料(如PHA)、生物溶剂等。利用特定微生物处理废弃物,生产具有絮凝或吸附功能的生物制品,用于水处理等领域。
四是发展昆虫生物转化技术。利用黑水虻、蝇蛆、黄粉虫等昆虫高效转化畜禽粪便,生产高价值的昆虫蛋白粉(替代鱼粉、豆粕)、昆虫油脂(用于饲料或生物柴油)和优质有机肥(虫沙)。从昆虫外壳提取几丁质及其衍生物,用于医药、化妆品、农业等领域。
总之,本次养殖行业的粪污综合整治才刚刚起步,未来一定会扩大规模,提高力度。虽然不是为了生猪产能调控,但是一定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产能调控的推进,促进生猪产能回归合理。$牧原股份(SZ002714)$ $温氏股份(SZ300498)$ $新希望(SZ000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