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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石一
 · 四川  

$永兴材料(SZ002756)$
一个“瓷土矿”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锂矿”,这并非简单的名称变更,而是一个基于**资源价值、法规标准和经济利益**的综合性认定过程。核心在于**矿石中锂的价值是否已经超过了瓷土(或长石、高岭土等)本身的价值**。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会促使一个矿从“瓷
土矿”被重新认定为“锂矿”:
### 1. 核心判定标准:经济价值对比
这是最根本、最直接的标准。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规定,一个矿床的“主矿种”通常以其**经济价值最高**的矿产来确定。
* **当锂的价值 > 瓷土的价值时,应认定为锂矿**:
* **典型情况**:矿石中虽然锂的品位(如Li₂O含量)可能不高(例如0.3%-0.8%),但其伴生的锂资源总量巨大,且当前锂市场价格远高于瓷土。经过选矿,提取出的锂精矿(如锂云母精矿)的销售收入,已经显著超过了作为陶瓷原料出售的长石、高岭土等产品的收入。
* **现实案例**:宜春地区许多所谓的“瓷土矿”,其开采和加工的最终目的就是提取锂云母,而不是生产陶瓷土。这在业内已是公开的秘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采矿证上写的是“陶瓷土”,其**实际开采目的和经济活动本质**已经是一个“锂矿”。
### 2. 法规与政策的明确要求
* **《矿产资源法》及地方规定**:法律要求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矿种的采矿权。如果一个矿床的主矿产是锂,那么就应该申请“锂矿”采矿权,而不是“陶瓷土”采矿权。
* **“以采代探”或“越界开采”的认定**:如果企业以开采“陶瓷土”的名义,系统性地开采和销售含锂矿石,这可能被认定为“以采代探”或“越界开采”(即开采了许可证范围外的矿种),属于违法行为。此次宜春市的整治行动,正是基于此逻辑。
* **江西省的明确规定**:在《吉安市支持...》文件中明确指出:“**严控新增砂石土采矿权和瓷土矿矿业权〔达到锂矿边界品位或经评价锂产品价值大于瓷土(石)的除外〕**”。这直接说明,**只要锂产品的价值超过了瓷土本身的价值,这个矿就不应再被当作普通的“瓷土矿”来管理,而应被视为“锂矿”**。
### 3. 勘查与储量核实的结果
* **储量核实报告的结论**:此次要求企业提交的《储量核实报告》是关键。如果报告通过科学论证,得出“该矿区保有的锂资源量巨大,其经济价值远超瓷土”的结论,这将成为自然资源部门将其重新认定为“锂矿”的直接依据。
* **资源量达到“矿”的规模**:如果核实发现,矿区的锂资源量达到了《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中“小型”或更高级别矿床的规模,那么它就具备了作为独立“矿”的资格,不能再以“共伴生”或“微量”为由规避监管。
### 4. 产业链与市场导向
* **下游产业需求驱动**:在新能源产业的强劲需求下,任何含锂的矿石都变得极具价值。一个矿的“身份”最终由市场决定。如果整个产业链(从矿山到锂盐厂)都在围绕“锂”这个核心进行运作,那么这个矿的“锂矿”属性就无可辩驳。
**总结来说**:
一个“瓷土矿”被认定为“锂矿”,最直接的触发点是**在储量核实报告中,经权威评估,确认了“锂产品的价值大于瓷土(石)的价值”**。一旦这个经济价值的天平倾斜,那么无论其历史采矿证如何标注,该矿在法律、经济和事实上都将被视为一个“锂矿”,必须按照国家对战略性矿产“锂”的严格标准进行管理,包括补缴采矿权出让金、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许可等。此次宜春的整治行动,正是要通过“储量核实”这一步骤,来正式确认和坐实这一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