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线操作本公司股票为什么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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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刚才,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袁志双先生因涉嫌短线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现将相关内容说明如下,经查明:

2024年12月31日至今,你任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25年11月25日至11月26日,你卖出鼎信通讯股票合计61万股,成交金额为485.37万元;11月27日,你买入鼎信通讯股票20万股,成交金额 161.20万元,存在将持有的鼎信通讯股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

可能有人不禁要问,A股市场不是大量存在一夜游资出入的现象吗,怎么董事或总经理炒个短线就要被罚款?

听曹律师给大家细细道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是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旨在防止上市公司内部人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不公平交易,维护证券市场公平秩序。该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要点解读:

1. 《证券法》44条适用对象(内部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论持股多少)。

·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包括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2. 适用证券范围:

· 公司的股票(包括A股、B股等)。

·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例如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3. 禁止行为(短线交易):

· “先买后卖”: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 “先卖后买”:卖出后6个月内再买入。

· 上述行为在任何6个月的期间内发生即构成违规,不要求有主观故意或利用内幕信息。

4. 法律后果:

· 收益归入权:交易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收益的计算方法通常为:(卖出价格 - 买入价格)× 匹配的股份数量。

· 董事会责任:公司董事会负有收回该收益的义务。如果董事会不执行,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若董事会未执行,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董事的责任。

· 行政处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可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看得出,44条立法目的是:

1.防范内幕交易,因为上市公司内部人更容易接触内幕信息,短线交易限制压缩了他们利用未公开信息快速牟利的空间。

2,维护市场公平,防止内部人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进行不公平的交易,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3.促进长期投资,引导公司内部人专注于公司的长期经营与发展,而非短期股价波动。

一个例外情况是,下列情形不适用短线交易限制:

·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导致的。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证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豁免)。

举例个栗子:

某上市公司董事张三在1月1日买入公司股票10万股,每股10元。同年4月1日(买入后3个月),张三卖出这10万股,每股15元。

· 行为分析: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构成短线交易。

· 收益计算:收益 = (15 - 10)元/股 × 10万股 = 50万元。

· 法律后果:这50万元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必须向张三追索这笔钱。如果董事会不追索,股东可以起诉董事会。

总结来说,《证券法》第44条是一条重要的防火墙,通过“收益归入权”这一严厉而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强力约束上市公司内部人的短期买卖行为,是证券市场监管的基石性条款之一。 对于相关内部人而言,必须严格遵守6个月的时间限制,否则将面临收益被没收乃至行政处罚的风险。

本文摘自公众号:最后的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