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初,长春中院的一纸传票,让尘封十余年的“3.5亿金融诈骗案”再次引爆行业关注。光大银行长春分行重启诉讼,不仅将老对手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列为第一被告,还追加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等机构入局,要求总计赔偿4.89亿元(3.5亿本金+1.39亿资金占用费)。这场横跨刑事与民事、历经多次反转的金融大案,如同一场漫长的罗生门,折射出金融机构内控的深层漏洞、同业业务的灰色地带,以及法律在复杂金融纠纷中的艰难平衡。
上半场:基层员工与民企老板的疯狂骗局
故事的起点,是2013年吉林通化的一家小型米业公司。聚鑫源米业老板刘孝义深陷高利贷与银行债务泥潭,为了在期货市场“翻身”,他经人介绍结识了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汽车厂支行行长助理张磊。起初,张磊试图为刘孝义直接申请3.5亿贷款,但因企业资质不足未能通过风控审核。然而,这一失败并未让两人收手,反而催生了更隐蔽的作案路径。
2014年,张磊与刘孝义联手设计了一套“同业存款+委托定向投资”的双层架构:第一步,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一年期同业存款的名义,将3.5亿元转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第二步,招行无锡分行通过中山证券、平安银行的通道,将资金以委托贷款形式发放给聚鑫源米业。为了让这套流程“合法”,张磊伪造了光大银行的公章、授信批复等文件,甚至在招行人员发现印鉴不符时,还炮制了“印章磨损”的虚假说明,最终让资金顺利流出。
3.5亿元到账后,刘孝义立刻拿出2000万元贿赂张磊,850万元打点中介,剩余资金大部分用于偿还高利贷与银行旧债,另有1亿多元投入期货市场最终血本无归。短短三个月后,招行无锡分行发现贷款异常并报案,2016年无锡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孝义无期徒刑,张磊也因骗取贷款罪获刑6年。刑事判决虽尘埃落定,但3.5亿元的资金损失如何追责,才是这场金融大戏的真正开端。
中场:同业存款与委托投资的法律争议
刑事判决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迅速将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告上法庭,核心争议聚焦于3.5亿元的性质:是“同业存款”还是“委托定向投资”?
如果认定为同业存款,招行无锡分行需向光大还本付息;若认定为委托投资,则光大需自行承担风险。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指出,《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上的光大银行公章系张磊伪造,且招行无法证明张磊构成“表见代理”——招行员工仅因信任张磊就将协议交其盖章,甚至在发现印鉴不符时未向光大总行核实,反而协助出具虚假说明,存在重大过失。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同业存款协议》有效,《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无效,判令招行向光大支付3.5亿本金及利息。
这一判决看似厘清了责任,却未触及案件的核心矛盾:金融同业业务中,“合规形式”与“非法目的”的边界究竟在哪里?招行无锡分行认为,《同业存款协议》只是张磊诈骗的“幌子”,本质是为了掩盖非法放贷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这一主张在二审中迎来了关键反转。
下半场:最高法院的颠覆性判决
2017年,招商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最终迎来了颠覆性的结果。最高法院在审理中结合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同业存款协议》是张磊、刘孝义实施诈骗的“犯罪工具”——尽管光大与招行主观上并无违法意图,但该协议客观上成为诈骗链条的关键环节,符合《合同法》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情形。
这一认定彻底改变了案件走向:既然《同业存款协议》无效,光大银行基于该协议的还款请求便失去了法律基础,最高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光大的全部诉求。这一判决不仅是对合同效力的法律认定,更直指金融同业业务的风险隐患:当基层员工的个人行为与机构名义交织时,金融机构如何防范“内部人作案”?当业务流程被犯罪利用时,合规形式能否掩盖非法目的?
新棋局:多方追责的复杂博弈
2026年,光大银行长春分行重启诉讼并追加被告,将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等资金通道机构纳入追责范围,试图通过“分摊责任”挽回损失。从法律角度看,这类追加被告的策略并非无的放矢——通道机构在资金流转中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是否对诈骗行为存在过错,将成为庭审的焦点。
这场跨越十年的金融大案,早已超越了单一诈骗案的范畴,成为观察中国金融生态的一面镜子:它暴露出中小金融机构内控的薄弱环节,基层员工仅凭个人关系就能撬动巨额资金;也反映出同业业务中“形式合规”与“实质风险”的脱节,以及法律在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之间的艰难平衡。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这起案件更提醒我们:金融机构的“金字招牌”并非绝对安全,复杂的同业业务背后可能隐藏着不为人知的风险。
随着长春中院的再次开庭,这场金融罗生门仍在继续。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它都将为中国金融行业留下深刻的教训:唯有筑牢内控防线、厘清业务边界、完善法律认定标准,才能让类似的“3.5亿骗局”真正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