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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股份# #st高鸿# 追究高鸿股份000851实控人信科集团(央企)的监管失职责任:一、监管失职的直接证据:从 “应知” 到 “实控” 的责任闭环
控制权与监管义务的法定关联
信科集团 2015-2022 年作为实质控股股东期间(2022 年后仍为第一大股东),通过委派 4 名董事(占董事会 7 席中的 57%)实现对高鸿股份的决策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该持股与董事委派比例已构成 “实际控制”,依法负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需对财务报告真实性、内控有效性承担监督责任。
造假行为的可感知性与监管缺失
业务异常信号:高鸿股份通过无货物流转的虚假贸易造假(如南京庆亚空转贸易),其 0.5% 的毛利率远低于行业 15% 的均值,该异常数据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明确可查,但信科未提出异议。
高管直接参与:信科委派的董事长付景林(同时任信科高管)、财务总监丁明锋直接审批虚假贸易资金,并签署全部造假年报,形成 “委派人员主导造假 - 集团监管缺位” 的直接证据链。
问询函暴露的内控失效:2023 年深交所问询函揭示,高鸿股份 2019 年未经审议出具 2.83 亿元债务承诺书,涉及多家子公司虚假贸易,但信科委派董事未履行审核义务,反而由律师以 “无真实担保意愿” 抗辩,暴露监管纵容态度。
欺诈发行的协同性责任
2020 年高鸿股份通过造假数据完成 12.5 亿元定增,其中虚增营收占比 49.38%。信科作为控股股东,在定增申报材料上签章确认,却未核实数据真实性,违反《证券法》第 181 条 “控股股东不得组织、指使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规定,证监会已认定该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二、信用背书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证据
央企公信力的误导性作用
高鸿股份在 2015-2022 年财报及定增公告中均突出 “央企信科集团控股” 背景,其股票评级报告明确将 “实控人央企属性” 列为核心信用优势。证监会处罚书显示,投资者在互动平台多次提及 “信赖央企背景买入”,而信科从未对该背书作出风险提示。
损失关联性的实证支撑
造假暴露后股价从 2022 年高点跌幅超 85%,退市时市值较 2020 年定增完成时蒸发 72 亿元,与 198 亿元虚增营收形成直接负相关。
根据《证券法》第 85 条及类似判例(如康美药业案),控股股东未履行监督义务导致虚假陈述的,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信科的监管失职已被证监会在处罚理由中明确提及。
三、低价收购侵害投资者利益的关键事实
交易价格的显失公允性
信科集团 2022-2023 年分两步以 6.09 亿元收购高鸿智联,该价格仅为评估值 16.45 亿元的 37%,且未计入标的公司百余项车联网专利及国家级项目资质。同期同类企业东软睿驰估值超 50 亿元,而收购完成后标的更名为中信科智联,2025 年估值已升至 50 亿元,价差达 7.2 倍,构成典型利益输送。
定增资金的侵占路径
高鸿智联系 2020 年 12.5 亿元定增的核心孵化标的,定增说明书明确承诺 “用于车联网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信科在标的盈利期低价收购,导致定增资金形成的资产被转移,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要求。
评估程序的违法性
收购评估机构中资资产未披露与信科的业务关联,违反《资产评估法》第 30 条 “独立性要求”,其评估报告被质疑故意低估资产价值,为低价收购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