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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股份# #st高鸿# #高鸿3# 基于证监会处罚书的高鸿股份造假欺诈发行案各方责任分析
一、事件核心事实(源自证监会处罚书)
*ST高鸿(原高鸿股份,000851)2015-2023年连续9年通过无商业实质的笔记本电脑等“空转”“走单”贸易业务,累计虚增营收189亿元、虚增利润近8000万元;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资12.5亿元时,引用了2018-2020年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1.68亿元,并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二、辅导券商(华融证券)责任(源自处罚书认定)
华融证券作为2020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谢金印、曾畅为保荐代表人,其核心责任基于以下处罚书认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展开。
处罚书明确华融证券未履行勤勉尽责法定义务,在保荐过程中对发行人2018-2020年虚假收入与利润未进行有效识别,未能发现“空转贸易”等无商业实质的业务模式,为欺诈发行提供了关键背书;在持续督导期间,同样未发现公司长期财务造假行为,未能履行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基本职责。
从法律责任来看,行政责任层面,华融证券将面临没收保荐与承销业务收入、并处以收入1-5倍罚款的处罚,相关保荐代表人也将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民事责任层面,依据《证券法》第163条,其需对欺诈发行及财务造假期间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层面,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后续承接部分督导工作的太平洋证券、华泰联合证券、银河证券等机构,仅承担与其工作范围相对应的补充责任,主要责任仍由作为保荐机构的华融证券承担。
三、年报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源自处罚书认定)
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15-2018年审计):处罚书指出,立信连续4年为高鸿股份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却未发现公司系统性“空转贸易”造假行为。2018年报审计中存在2项违规行为,已被贵州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其法律责任体现在行政责任上,将面临没收审计收入、罚款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市场禁入等处罚;民事责任上,需对2015-2018年财务造假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投资者可通过集体诉讼或单独起诉向其索赔。
2.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2019-2023年审计,2020年非公开发行验资机构):处罚书认定,中审亚太连续5年(2022年前)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对公司异常财务指标、大额资金往来及无商业实质的交易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未识别关键造假证据;在2020年非公开发行验资时,也未核实资金真实性,未能履行验资机构的基本职责。其法律责任与立信类似,行政责任方面将面临没收审计及验资收入、罚款等处罚;民事责任方面,需对2019-2023年财务造假及欺诈发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4年中审亚太因其他项目已被财政部处罚(警告+没收105万元+罚款315万元),进一步印证了其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均违反《证券法》第163条与《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未勤勉尽责导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不属于法定先行赔付主体,但在先行赔付方完成赔付后,可被追偿。
四、先行赔付责任(源自处罚书与《证券法》规定)
处罚书结合《证券法》第93条明确了先行赔付的核心规则,该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证券公司(保荐/承销机构)可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如投保基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与受损投资者达成协议并先行赔付,赔付后可依法向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在高鸿股份案中,法定先行赔付义务方为华融证券(保荐机构)与中信科集团(控股股东)。处罚书认定中信科集团对公司长期财务造假存在纵容甚至参与嫌疑,作为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华融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对欺诈发行负有直接责任,二者均需承担先行赔付义务。
先行赔付的范围覆盖在欺诈发行及财务造假期间(2015年至2023年相关时段)买入且持有股票受损的投资者,赔偿金额通常为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利息。投资者可通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或自行起诉的方式索赔,优先向华融证券和中信科集团这两家先行赔付义务方主张权利,能显著提高获赔效率。
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与中审亚太虽不承担先行赔付的法定义务,但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先行赔付义务方完成赔付后,可被追偿其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五、责任总结(源自处罚书综合认定)
华融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因未勤勉尽责导致欺诈发行,需同时承担行政、民事连带及可能的刑事责任,且负有先行赔付义务;立信与中审亚太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失职分别对应不同时段财务造假,需承担行政与民事连带赔偿责任,但无先行赔付义务;控股股东中信科集团因纵容或参与造假,需承担行政、民事及可能的刑事责任,同时负有先行赔付义务。
投资者索赔时,应优先针对华融证券和中信科集团这两家先行赔付义务方主张权利,再通过追偿机制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以最大化获赔概率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