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WDZ只能去科创板
本文只讲硬逻辑,不谈个股,不影响交易。诚挚欢迎硬核批驳,以便提升业务水平。
一,上海微电子集团的业务为什么要拆分
集团全部业务大体可分为三节,而各节的发展步伐差异太大。根据国家对光刻机“分业突破”的统一部署,政策面要求“研发归研发、产业归产业、市场归市场”。因此必须拆分,以便分开跑:
1,上海微电子(母公司)——保留 EUV、High-NA 等“卡脖子”技术,继续负责 EUV 整机集成与国家队攻关。
2,子公司宇量昇——承接前道 DUV 资产,联合创科微、新凯来继续 28 nm及更先进制程迭代 ,大力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这部分资产未来也将独立IPO。
前道 DUV、EUV 光刻机(用于晶圆制造)仍处研发攻坚阶段,需要长期、大额、低回报的持续投入,因此必须由国家资本兜底 。
3,芯上微装——专攻后道封装/化合物半导体光刻机,市场化签单、快速放量 。
后道封装光刻机(用于芯片封装)技术成熟、订单充沛,芯上微装半年就交付了 500 台,市占率国内 90 %,现金流好看,适合快速 IPO 融资 。
二,准备借壳上市的资产范围
上海微电子集团拆分之后,真正准备“借壳上市”的是留在“母公司”体内的那块资产——也就是上海微电子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身。它把“后道”和“前道”业务剥离给两家子公司后,手里仍握有:
1. 国产高端光刻机(90 nm~28 nm ArF、KrF 及在研的 EUV)整机设计与集成平台;
2. 光源、曝光、工件台等核心模块的知识产权与在研项目;
3. 国家队客户(中芯、长江存储、合肥长鑫等)已签或待签的整机订单;
4. 国家 02 专项、大基金三期等政策性资金池。
这部分资产估值约 6000 亿元(业内人士估计,准确与否勿论),正是准备通过“借壳”快速证券化的标的 。
拆分之后,母公司资产“高估值、零利润、重研发、强政策”,在A股只有科创板第五套标准能接住;而第五套标准又允许亏损资产借壳。于是“只能去科创板”且“必须借壳”成为唯一可行路径,主板、创业板连门槛都摸不到,直接IPO需要长时间的等待。
简单点说,拟借壳上市的资产科技含量最高,但核心技术也有待创新与突破。这些资产目前是不盈利的,还是一个烧钱平台,所以必须由国有资本控股,继续支撑研发。
在 2024-26 年时间段内,直接 IPO 无论哪个板块、哪套标准,都过不了持续经营能力+信息披露豁免双重关卡。国资内部借壳/资产注入就是唯一的现实路径。
那么,不盈利资产,能借什么样的壳上市?两家子公司都在科创板,母公司会去主板吗?
三,所谓的主业“协同性”
大家都知道,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拟收购资产有严格的规定,核心要求是标的资产必须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板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且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但如果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完全不具有协同效应,重组就一定不能成功吗?
这个问题困惑了非常多的投资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且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这一规定旨在避免企业盲目跨界并购,保证并购有序进行,有利于扩大科创板企业的经营规模,提升经营效益,实现上下游的联动。
但是,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若拟收购资产与公司主业完全没有协同效应,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最近12个月的规范运作情况、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简单点说就是,如果拟收购资产虽与上市公司主业无协同性,但构成重组上市(借壳上市),且标的资产本身符合科创板IPO发行条件和上市要求,则完全有可能通过审核。
特别是在控制权不变更等特定情况下,对协同性的要求可以有所放宽,尤其是对于国资控制的上市公司进行国家专项任务相关资产注入时。
所以,“协同性”具有非常大的难度,但并非不可逾越的天堑。
实际操作层面,2024 年 8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重大资产重组问答》明确:“对承担国家攻关任务、尚未盈利的核心资产,优先支持国资控制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收购,减少信息披露豁免争议。”
同年 10 月,上海国资委《关于推进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证券化的通知》白纸黑字:“对承担光刻机等国家专项任务的企业,可豁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承诺,通过现有上市平台实施资产注入。”
监管口径已把“亏损+涉密”资产直接 IPO 视为“审慎否决”,却把“国资内部整合”列为绿色通道。所谓“主业协同性”,根本就不是一道完全不可解决的制度性障碍。
任何规则都有“例外”和“解释空间”。在涉及国家战略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协同性”要求被更宏观的“产业整合”、“转型升级”目标所超越,是非常正常的。这次国资控股系统内公司的重组,更像是一次“国资体系内的资产优化配置”,监管审核的关注重点应该会从“商业协同”转向“是否有利于完成国家战略任务”以及“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与治理能力”。这必然极大地降低了“协同性”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