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SZ300146)$ $汤臣倍健(SZ300146)$ 一个穿越十年的诉讼小复盘
★2014 年 10 月,汤臣倍健使用自有资金 10,000 万元投资入股倍泰健康,持股期间,公司不直接参与倍泰健康日常经营与管理。
★2016 年 9 月,汤臣倍健及倍泰健康的其他 15 名股东协议将所持倍泰健康100%股权全部转让予宜通世纪,其中公司所持 22.50%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19,125 万元,并于2017年4月17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后续,宜通世纪认为倍泰健康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方炎林在上述并购中存在涉嫌犯罪行为遂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报案。2022年 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方炎林作为倍泰健康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2 年 6 月,基于上述针对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炎林的刑事生效裁定,宜通世纪向广州中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广州中院撤销2016年宜通世纪与倍泰健康原股东签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协议》”)及补充协议,包括汤臣倍健在内的倍泰健康原 16 名股东或相关方成为被告方。
★被告名单:倍泰健康原16名股东或相关方,包括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睿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日投资”)、共青城百富源睿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投资”)、陈学俐、莫懿、樟
树市齐一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齐一投资”)、樟树市尽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尽皆投资”)、方炎林(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深圳市电广股权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培勇、赵宏田、周松庆、
张彦彬、王有禹、胡兵、王崟、拉萨市长园盈佳投资有限公司
★2023年7月,广州中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宜通世纪的全部诉讼请求等。本诉讼案件受理费2,942,736.13 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宜通世纪负担。
★2024年11月,宜通世纪不服一审判决,依据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提起上诉。
★2025年11月,经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依法发回重新审理。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广州中院(2022)粤0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