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全面要约规则要点
一 监管框架与适用范围
全面要约(General Offer)受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与《股份回购守则》规范,由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人员(Takeovers Executive)监管执行。制度核心是对全体股东实行平等对待、充分信息披露与充足考虑时间。守则虽为自律规范,但市场参与者普遍严格遵守,违规可被公开谴责、暂停资格等。
二 强制全面要约的触发与计算
触发情形取得门槛:任何人士(含与其一致行动人)取得目标公司30%或以上投票权,须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除非获执行人员豁免(Rule 26.1)。爬行增持(Creeping Acquisition):已持有30%–50%投票权者,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增持超过2%(相对于该期间最低持股)亦须作出全面要约(Rule 26.1)。一致行动人与“取得”的界定一致行动人范围广泛,除母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