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A 金石亚药300434
海南业务布局![]()
金石亚药在海南省设有两家全资子公司,分别是海南亚洲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亿)和海南快克药业有限公司

1。其中,海南亚洲制药在海口市秀英区、江东新区、美兰区持有多块土地,其“药谷厂区”占地约48亩,是公司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并已于2024年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称号
2。

政策与机遇
公司表示将紧密跟踪海南自贸区涉及产业扶持、关税减免、税收优惠、人才引进等多维度的配套政策,积极挖掘潜在商业机会,探索新的业务增长点
1。同时,公司会根据政府规划,结合业务实际发展需要,积极提高土地利用率
2。重要产品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亚洲制药生产的“快克清”磷酸奥司他韦胶囊(用于治疗和预防甲型和乙型流感)已于去年10月获批上市,目前销售已覆盖线下药店和线上平台
B 特一药业

特一药业在海南拥有两家全资子公司:
海南海力制药有限公司:作为药品生产基地,负责中成药及化学制剂药的研发与生产36。
海南海力医生药业有限公司:定位为代理产品营销与流通配送平台36。两家公司均注册于海南省海口市,构成特一药业在海南的业务基础3。
政策机遇:海南自由贸易港近年来针对生物医药产业出台了覆盖研发、生产、产业升级的全链条支持政策12。特一药业正积极研究并对接这些政策,旨在将政策红利与自身业务融合,进一步参与海南经济建设3。
市场覆盖:公司核心产品“止咳宝片”已销售至海南省,并覆盖全国大部分区域5。目前业务仍以国内市场为主,但未来可能借助海南的区位优势探索国际市场5。

业绩表现:2025年公司业绩显著增长,三季度净利润同比增幅达985.18%,海南子公司的业务贡献是重要因素之一12。
产能扩张:公司在建工程同比增长24.76,为海南基地的产能提升奠定基础2。
综上,特一药业在海南的业务以生产与流通双轮驱动,依托政策支持及业绩增长,未来有望深化布局12
。
其他还有欢迎补充。
非核心的产业在海南的有,济民,齐鲁,
上一轮海南炒作人货物流通的物流基建直接受益相关,接下去一波应该炒作只接受封关后直接受益的行业,海南医药企业首当其冲,这波行情海南本地海南海药是核心,弹性康芝药业。st双成药业。st葫芦娃 下面梳理一下海南自贸受益医药股:
海南自贸区医药企业核心
本地,
公司主营业务为药品研发制造、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互联网医疗及医疗服务3。作为海南本地股,公司集中西成药、精细化工产品、化学原料药及保健品生产于一体,同时开展与医药工业相配套的进出口贸易。近期海南自贸区概念表现活跃,海南海药曾实现3连板2。
公司主营业务为儿童用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内领先的儿童大健康企业,业务核心为生殖医学及妇儿健康医疗服务3。作为总部位于海南的本地医药企业,长期专注于儿童用药细分市场,产品覆盖退烧镇痛、抗感冒、抗病毒、消化系统等多个儿童专用药品类。根据2025年第二季度财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亿元,同比增长3.96%3。
公司业务有化学合成多肽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3。作为海南本地股,公司专注于化学合成多肽药品的研发与生产,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医药产品。
普利制药是一家专注于药物研发、注册、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线涵盖抗过敏类药物、非甾体抗炎类药物等多个领域。
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加大封关运作压力测试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称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以下称有关单位),进口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本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进口药品、医疗器械,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出申请。
二、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名单,由先行区管理局会同海南省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教育、科技、财政部门,以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认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三、享受本通知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称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包括:
(一)已在我国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
(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尚未获得我国批准注册,但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先行区内进口使用的药品(不含疫苗)、医疗器械(以下称特许药品、医疗器械)。
四、有关单位进口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前,由先行区管理局会同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每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确认有关单位进口商品属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函告有关单位所在地海关、税务部门。
有关单位向先行区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先行区管理局应参照现行特许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模式,对申请免税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先行区特许药品、医疗器械追溯管理平台,对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全流程监管。
五、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仅限在先行区内自用。
六、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医疗机构凭本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医嘱),向在本机构现场就诊的患者销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销售量应符合诊疗需要及处方管理有关规定。税收政策按照现行国内环节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有关单位不得将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转让给个人。
七、对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进口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应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对医疗机构凭本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医嘱)向患者销售后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八、患者在医疗机构获得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应在先行区内使用,不得带离、寄递出先行区。
九、有关单位因客观原因按相关规定转让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的,应事先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审核同意。其中,对属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单位应凭上述部门的确认材料按规定向其所在地海关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将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转让的,由海关按规定处理。
患者违反规定再次销售或将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带离、寄递出先行区的,先行区管理局应予以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先行区管理局按规定处理。
上述转让、销售行为,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
十、海南省人民政府应落实主体责任,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明确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的确定程序,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要求,患者在先行区内使用要求等,并明确对有关单位违规使用、处置以及患者违规销售、带离、寄递上述商品的处理标准、处罚办法和联合惩戒措施。管理办法与本通知同步印发实施。
十一、自政策实施起,海南省人民政府应组织定期比对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进口、销售及使用情况,并加强对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使用、处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包括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处方(医嘱)〕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每3个月向本通知发文单位报送实施情况,包括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基本情况,每个单位进口、销售免税药品和医疗器械情况以及税款减免数据等。
海南省有关部门应完善先行区特许药品、医疗器械追溯管理平台功能,做好技术系统升级改造,满足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管理需要,同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患者以及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等信息,加强监管、防控风险。
十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本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本通知发文单位。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构成倒卖、代购、走私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由先行区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患者三年内不得购买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有关单位、医师违反规定使用、处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关单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适用本通知,由先行区管理局将名单及停止适用的起始时间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十五、本通知仅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适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