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度人民法院
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5年)
(2025年6月5日)
案例一
某检测公司、石某涛等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依法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
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基本案情】
某检测公司于2018年4月注册成立,具备从事土壤、环境空气和废气、水和废水、生物、振动、油气回收、室内空气等领域检验检测资质。为迎合客户对环境监测数据的要求,获取更多利润,2021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某检测公司及石某涛等6人在环境监测业务中弄虚作假,共出具环境监测虚假报告222份。
这些报告涉及陕西省西安市、榆林市、宝鸡市、渭南市、咸阳市等五个地市44家委托单位,涵盖能源、化工、钢铁、机电、汽修、医疗、餐饮及科研院所等多领域、多部门,涉及废气、废水、土壤、饮食业油烟等多个监测项目,违法所得76万余元。
【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检测公司作为具备环境检验检测资质和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为降低监测成本、满足被监测单位需求,故意大量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损害了环境监测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扰乱了环境监测市场及政府主管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域和行业广泛,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石某涛等6人作为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明知监测规范要求,却授意、指使或默许、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或不按规范采样、编造数据及记录,授意、指使或默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对应的违法所得均超过30万元,情节严重,亦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遂判决某检测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20万元;石某涛等6人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环境监测及相关职业。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典型案例。
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决策、管理和执法的重要依据,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对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被告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并对实施数据造假的相关人员采取行业禁入措施,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决心,对其他环境监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起到强有力的警示作用,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水平,守牢绿水青山的重要防线。同时,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经营乱象,向行政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助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案例二
某养殖合作社、张某伦污染环境案
——依法严格追究偷排养殖污水
污染环境犯罪,司法助力
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某养殖合作社在生猪养殖期间未有效运行污染处理设施,在法定代表人张某伦的许可和安排下,通过私挖粪污储存池、私设管道的方式,利用养猪场附近的喀斯特地形,多次直接排放未经处理且严重超标的养殖粪水,排放的养殖粪水通过溶洞、渗坑,流入地下水系,三次污染饮用水水源,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数月。为恢复取水,某水务公司采取应急取水措施,重新安装水泵、敷设输水管道等。
本案污染环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60万余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养殖合作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多次直接向自然界排放未经处理的生猪养殖粪水等有害物质,导致有害物质经地下水系统污染饮用水水源,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公私财产损失160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张某伦系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参与实施违法排污,情节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
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某养殖合作社罚金40万元,张某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偷排养殖污水污染环境犯罪,司法助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一些畜禽养殖企业为压缩粪水处理成本,以非法排放的方式进行处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公众健康。本案某养殖合作社的非法排污行为,直接导致周边村镇生产生活用水停供,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准确认定公私财产损失数额,依法定罪量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饮水安全和美好人居环境的期待,对保障民生、助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
某树脂科技公司、薛某等污染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依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
跨省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犯罪
行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某树脂科技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将危险废物废酸液交由无处置资质的李某好、王某众、陶某兰等人非法处置,薛某为某树脂科技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
李某好、王某众、陶某兰等人从安徽省、江西省、江苏省等地将危险废物分批次运至黄某租用的厂房交由其非法处置。黄某接收危险废物后,安排陈某等人,将废蚀刻液(废酸液中的一种)提铜后通过暗管向长江干流排放,其他废酸液直接通过暗管向长江干流排放,共排放危险废物2万余吨。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树脂科技公司、薛某等10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等。
【裁判结果】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树脂科技公司、薛某等10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某树脂科技公司罚金600万元,薛某等10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检察机关与某树脂科技公司、薛某达成调解,由某树脂科技公司、薛某赔礼道歉;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等合计8,900余万元(通过技术改造对废酸液进行循环利用、降低自身环境风险,对符合折抵条件的技术改造费用等可在3,000余万元内抵扣);技改项目完成之前需依法处置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承诺在全部款项履行完毕前不会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否则剩余全部款项将移送强制执行。
一审宣判后,某树脂科技公司、薛某等3人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跨省转移、倾倒危险废物行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
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严厉打击向长江干流排放危险废液的犯罪行为。同时,积极做好长江保护的“后半篇文章”,考虑到某树脂科技公司需要支付高额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法院创新责任承担方式,多次与检察机关、环保部门、涉案企业、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共同探索论证替代性修复方案,最终确定“现金赔偿+技改抵扣”损害赔偿方式,妥善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
案例四
某牧业公司与某生物质
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生动践行民法典绿色条款,
实现资源有效循环利用
【基本案情】
2021年,某牧业公司与某生物质能公司签订《牛粪销售合同》,约定由某牧业公司每月向某生物质能公司提供干牛粪用以发电。2023年6月起,某生物质能公司以场地改造施工为由拒绝收货,造成本应供应该公司的7,000余吨牛粪露天堆积。同年8月,某生物质能公司以某牧业公司提供的牛粪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某牧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生物质能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某生物质能公司以某牧业公司供货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无法使用为由,反诉请求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围绕牛粪再利用这一实质解决矛盾纠纷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有效路径,通过实地走访县域外牧场及能源综合利用企业开展调研,并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与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经过联动调解,某牧业公司与某生物质能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解除案涉《牛粪销售合同》;二、某生物质能公司于2024年9月15日前给付某牧业公司产品处理费10万元;三、双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作出调解书,现已履行完毕。同时,指导某牧业公司通过添加发酵菌剂编制牛用铺垫、肥力还田、与生物质燃料公司合作制作生物质颗粒等举措,妥善处理了7,000余吨堆积牛粪。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运用民法典绿色条款处理民事纠纷,促推资源有效循环利用,一体做实生态环境保护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人民法院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和合同编绿色条款规定,综合考虑案涉企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投入和后续发展,以及因案涉合同迟延履行导致7,000余吨牛粪堆积污染生态环境的问题,以“如我在诉”意识找准环境司法审判与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最佳结合点,提出科学合理解决方案,在避免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同时,实现维护当事人利益和保护生态环境共赢,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良好借鉴和示范样本。
案例五
长兴县农业农村局与
某村合作社禁止令保全案
——适用禁止令预防性司法措施,
探索涉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
适用禁止令的审查标准
【基本案情】
2023年,一种水韭植物在长兴县域某村被首次发现,后被确定为全球从未报道过的新物种,定名为长兴水韭,并于2024年4月在植物多样性保护研究领域主流期刊正式发布。
申请人长兴县农业农村局在现场勘查时发现某村合作社正在距离长兴水韭生长地仅十余米处实施景观提升工程,附近人员流动大、淤泥堆积、存在大量扬尘,对长兴水韭物种生存造成现实威胁。
为及时有效防止和减少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长兴县农业农村局向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申请禁止令,责令某村合作社禁止实施破坏长兴水韭生存环境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禁止令,并协调双方达成长兴水韭生态保护项目意向,某村合作社亦承诺积极整改不利于长兴水韭生存环境的相关行为。
【裁判结果】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认为,长兴水韭被发现以前,我国已有多种水韭属植物,水韭属(所有种)均被列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因此长兴水韭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和物种多样性保护价值。
经实地勘察、约谈当事人以及咨询专家,发现当前长兴水韭现存种群极小、生境极为脆弱,附近实施的景观提升工程产生扬尘、建筑垃圾堆积等,已经对长兴水韭物种生存造成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不及时制止将对生物多样性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
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达成长兴水韭生态保护项目意向的情况,裁定在长兴水韭生态保护项目启动前,某村合作社应停止实施破坏长兴水韭生存环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周边施工向长兴水韭生存环境扬尘、人员行走踩踏长兴水韭等。
在禁止令发出后30天内,某村合作社与第三方机构签约并启动了保护项目,因30天内协商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进一步诉讼。人民法院、长兴县农业农村局共同监督该项目实施并已联合完成验收。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为保护新发现物种生境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典型案例。水韭属(所有种)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列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长兴水韭作为新物种被首次发现,现存种群极小、生境极为脆弱,生存要素仍待研究和完善。
人民法院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对破坏新发现物种长兴水韭生存环境的行为依法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可能对其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后果的行为,避免生态损害扩大,是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物种繁衍的生动司法实践。本案积极探索涉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适用禁止令的具体审查标准,具有示范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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