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调研”涉及:融担机构目前在担保的业务中有多少是年化36%的业务?有没有做超24%以上的咨询费业务等。
互联网金融助贷平台值得关注。
助贷业务,随着市场需求,以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衍生了多种增信模式。如:保险公司承保模式、外部融担公司担保模式、助贷机构体系融担担保模式、助贷机构与银行分润模式以及联合贷等多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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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眼下,距离“助贷新规”正式施行的10月1日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市场上确实还存在有助贷业务在通过融担机构收取咨询费、顾问费的情况,且客户的综合融资费率并不低。
有从业者称,这是在“最后的狂欢”。
4月下发的“助贷新规”中明确了很多关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细节。
比如,银行应该向客户明示合作的融担机构名称、融担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加上融担费用的综合融资成本。
以及,确定融担公司不能向客户收取「咨询费」、「顾问费」。
之前市场流行的助贷加两家融担公司,通常其中一家收取的是“担保费”,另一家则收取的是“信用评估费”、“咨询服务费”等名义的费用。
一些市场声音认为,如果融担公司不能收取“信用评估费”、“咨询服务费”,两家融担公司都以“担保费”的名义来收取,是否合理?
但,融担机构收费的标准,似乎也没有统一的答案。
02
目前互金市场关于融担机构,有两个点争议较多:
(1)融担公司跨区域展业问题;
(2)融担公司收取融担费的费率问题。
首先来看融担公司的展业区域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都属于地方金融组织。
在202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中有提及“严格限制跨省展业。督促地方金融组织立足服务地方经济,在经批准的区域内展业。”
监管本意还是希望融担公司回归本地。
4月的这份“助贷新规”里也提及——
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务以及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增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确认其注册资本、放大倍数、财务状况、经营规则等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防范过度增信风险。
查看2017年国务院下发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至于费率问题:
目前尚未有文件明确规定融资担保机构的收费标准。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
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一只互金鹅」在之前的文章中列举过,小微贷款市场最近几年流行加担保费,一些银行的小微贷业务加入政府性融担,费率在年化1%-2%之间。但也有邮如惠万家银行的「万家贷」,担保费率达到年化17%。
现金贷市场,在36%盛行的这几年,很多都是依靠融担将费率放到最高,所以刨除10%左右的借款利率,剩下的20%多是由融担来收取。
「一只互金鹅」理解,不管是收取年化6%还是10%的融担费率,只要客户的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年化利率24%,问题都不大。
经过最近的“调研”,监管会不会再提融担费率不能超过借款利率的问题,就很难说了。
总之,诸位提前做好规划和准备吧。
有一个现实问题是——
如今,客户风险不断攀升,比如之前「一只互金鹅」文章提到过,有中腰部助贷平台的年化损失达到10+%,再加上不断攀升的流量成本和资金成本,综合年化利率24%的贷款绝对难以覆盖这些中腰部平台的所有成本。
如果一刀切掉这些平台的业务,这部分高风险客户的融资需求该何去何从?转向民间金融?
很多无自营贷款能力的中小银行、中小消费金融公司,他们的零售贷款业务,又该如何实现增长?
难解。
不知道你们有没有注意到,最近很多平台收紧放款后,一些借款人在现金贷平台借不到钱,已经开始在小红书、豆瓣之类的平台发帖找“私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