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言人是愚昧无知还是狂妄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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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  

$保利置业集团(00119)$

“12月5日,保利发展(6.530, 0.05, 0.77%)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总经理潘志华,财务总监王一夫,董事会秘书黄海,独立董事张峥出席会议。

针对保利发展保利置业的内地同业竞争问题,潘志华表示,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保利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自公司上市及历次再融资以来,保利集团已就其自身及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情况作出了相关承诺,该承诺可有效避免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

从合规及法律角度,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取决于业务是否重叠、市场是否相同、是否构成直接竞争等,以下为具体分析:

1、违背证监会关于同业竞争的实质认定监管要求

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明确要求,需核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且认定核心看业务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而保利发展保利置业均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产品线覆盖高端住宅、商业地产等,区域布局上在北京、上海、佛山等多地存在重叠,2025 年 5 月上海土拍中双方还曾同台竞争拿地。同时有监管口径指出同类收入或毛利占比超 30% 便属重大不利影响类同业竞争,两家作为行业内头部房企,重叠业务带来的竞争影响远超该标准。此外,证监会强调承诺需搭配明确整合措施才具效力,保利集团仅作笼统承诺却无实质整合动作,根本无法规避竞争,这与监管要求完全不符。

2、违反国资委“一业一企”的刚性改革政策

国资委近年反复强调央企要推进专业化整合,“一业一企”政策的核心是一个主业原则上仅保留一家子公司,且要求2026年前完成内部同业竞争整改。保利集团作为国资委直属央企,却同时保留两家核心地产上市平台,这本身就与政策初衷严重相悖。反观华润系通过资产注入、中国中化通过业务拆分等央企案例,均以实质整合解决同业竞争,从未有仅凭承诺就豁免整改的情况。保利发展拿集团过往承诺当挡箭牌,无视两家公司同台竞争的现状,本质是对“一业一企”政策的变相规避,若此逻辑成立,央企专业化整合的政策要求将沦为形式。

3、从法律关系与同业竞争本质看,其解释存在核心逻辑谬误

从法律关系来讲,同业竞争的本质是关联主体间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进而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上市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权益的行为,其成立的核心是实质竞争行为,而非是否存在纸面承诺。保利发展保利置业同受保利集团控制,属于典型的关联主体,二者在土地获取、客户资源等方面的竞争,会导致集团内部资源内耗,还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对单一上市平台的利益预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精神,这种关联主体间的同质化竞争,极易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而保利发展将“集团承诺”等同于“解决竞争”,混淆了“承诺”与“履约”的法律边界,承诺本身不具备消除实质竞争行为的法律效力,其解释完全脱离了同业竞争的法律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