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链接{$中远海控(SH601919)$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共5条,主要变化如下 :
- 扩大监管范围: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纳入条例适用范围,明确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 增加信息报送要求: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 设定法律责任: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 明确反制措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规定,使我国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我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我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歧视性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我国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 修改部门名称:将本条例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