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SZ300301)$ $合力泰(SZ002217)$ $*ST恒久(SZ00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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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8日,*ST长方(SZ300301)发布《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长方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 年 4 月,长方集团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李迪初等人持有的康铭盛 60%股权。康铭盛作为长方集团子公司,纳入长方集团合并报表范围。2017 年 12 月 8 日,长方集团与李迪初、聂卫、彭立新、肖业芳等 29 名自然人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现金方式购买康铭盛 35.7454%股权,李迪初、聂卫、彭立新、肖业芳 等人承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度康铭盛净利润不低于 1.25 亿元、1.40 亿元、1.55 亿元。
康铭盛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具体如下:
(一)2020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费用 797.78万元,虚增利润 797.78万元,占长方集团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4.90%。截至2020年 12月 31日,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48亿元,占长方集团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5.40%。
(二)2021 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销售费用548.73万元,虚增利润 548.73万元,占长方集团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02%。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58亿元,占长方集团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9.31%。
康铭盛上述行为导致长方集团披露的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不涉及强制退市,12个月后可撤销相应的ST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 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11 条规定,公司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对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已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事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追溯更正,12个月后可撤销相应的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