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装(SZ002822)$ $*ST三圣(SZ002742)$ $ST应急(SZ300527)$
【特别提醒】: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作为个人研究立此存照,与志同道合者共勉,不代表买卖建议。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近期,抱着重整十小龙躲牛市,靠默念“重整是逻辑最彻底、最清晰的困境反转投资策略,9-11月是重整投资黄金期,当前布局正当其时!”勉强度日。今天研究康恒环境借壳ST中装的同时,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学习了一遍。现将学习情况摘录如下:
一、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导致主业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法规条文】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财务顾问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组交易类型,作出差异化的、公开透明的监管制度安排,有条件地减少审核内容和环节。
【泰勒斯资本学习笔记】
1.购买非主营资产、导致主业重大变化,构成资产重组。《办法》明确重大资产重组,包括要素:日常经营之外+导致主业等重大变化。换句话说,购买主业相关的资产,虽然规模体量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发行股份募资购买资产,应按重大资产重组审批。《办法》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的规定。”换句话说,自有资金购买主营相关资产,无需按重大资产重组审批。
二、借壳与一般重大资产重组的区别:控制权变更+收购的是否为关联方资产+审批程序
【法规条文】关于借壳式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法规条文】关于一般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泰勒斯资本学习笔记】
1.“借壳上市”的标准:实控权变更不超过3年+向关联方购买资产+资产为非主营+资产体量达到相应标准。《办法》明确两类不同的重大资产重组,其中借壳重组的标准为:实控权变更36月内实施的向关联人收购非主营资产,达到相应标准,需证监会核准,属于借壳式重大资产重组。
2.三年内未发生实控权变更,收购资产不构成“借壳”、无需证监会审批。《办法》明确三年内未发生实控权变更,收购非主业资产(不管是否是关联方),达到一定标准,虽属于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无需证监会核准。
3.发行股份超过原股份数的100%以上,视为借壳。《办法》明确,“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要报证监会核准。换句话说,该种情形视为借壳。
【规避“借壳”审批的方法】:
1.实控权并更三年后启动资产收购。
2.向非关联方收购资产。以ST花王为例,重整产投承诺2025年1月底前启动收购控股股东持有的资产(博蓝特半导体),但收购属于“借壳”行为,审批时间长、难度高。改为向非关联方收购尼威动力,规避借壳的审批。
3.“分步交易”的类借壳。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通过“分步交易”“分散标的”“引入第三方”等方式,试图规避“控制权变更+资产规模达标”的认定(即“类借壳”)。
4.自有资金收购资产。《办法》规定,为收购资产发行的股份超过原股份的100%,视为借壳。为规避该条款,部分上市公司采取以自有资金或并购贷款资金收购资产。
三、借壳式资产重组对“壳”公司、注入资产有严格要求。
【法规条文】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性要求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下列要求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法规条文】借壳式重组对“壳”、资产的要求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泰勒斯资本学习笔记】
1.借壳上市按照IPO标准审核。《办法》明确,借壳重组要“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2.壳公司及控股股东、实控人3年内不得有司法立案侦查、证监立案调查等情形。《办法》明确,借壳重组的壳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是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二是不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三是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3.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终止已满三年不影响借壳。《办法》规定,“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除外”。在此特别强调,终止满三年指的是行为,而非处罚时间。以ST中装为例,证监会的处罚时间为2025年4月,违法违规行为是2017-2021年。行为终止已满三年,不影响康恒环境借壳。但2025年4月上交所给ST中装公开谴责处分,借壳必须2026年4月以后。
四、一年内对相关资产连续交易累计计算金额
【法规条文】
第十四条 计算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泰勒斯资本学习笔记】
1.分步收购的类借壳受到累计合并计算的限制。如前所述,为规避借壳审批,部分企业采取分步收购的“类借壳”方法。但受到一年内连续收购合并计算的限制。
五、一般资产重组股东会通过、借壳重组需证监会核准
【法规条文】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上市公司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借壳式重组——泰勒斯资本注)的交易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借壳式重组——泰勒斯资本注),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第三十三条 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泰勒斯资本学习笔记】
1.一般重大资产重组仅需股东大会2/3通过。《办法》的第二十七、第二十九条明确,仅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借壳式重组——泰勒斯资本注)需要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核准。一般重大资产重组无需证监会审核,仅需股东会2/3表决通过。
2.借壳重组上市的批文有效期12个月。《办法》规定,借壳重组上市,“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六、基于预期收益估值的,需签署业绩补偿协议
【法规条文】
第三十五条 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泰勒斯资本学习笔记】
1.收购关联方资产,应签署业绩补偿协议。
2.收购非关联方资产,自主决定是否签署业绩补偿协议。
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财报不得为非标意见、3年公司及高管不涉及立案调查等
【法规条文】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泰勒斯资本学习笔记】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财报不得为非标。《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应满足:一是财报无保留意见;二是非标财报,会所应确认非标意见所涉事项已经消除。
2.公司及董监高不存司法立案侦查或证监立案调查。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及董监高不存在司法立案侦察或证监立案调查。特别注意的是,与前文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同,此处要求的是公司及董监高。
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价格不得低于基准日的90%。
【法规条文】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前款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一般认购人限售期1年、控股股东3年等。
【法规条文】
第四十六条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认购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中公开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泰勒斯资本学习笔记】
1.一般股份认购人限售期12个月。
2.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限售期36个月。
3.向控股股东购买资产,需承诺6个月内破发延长6个月限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