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聆达(SZ300125)$ $ST纳川(SZ300198)$ $*ST三圣(SZ00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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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6日,ST聆达(SZ300125)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23年10月24日至2024年1月2日期间,聆达股份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先后两次将其在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村镇银行)3,000万元定期存单,为天津首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首宇)等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涉及金额6,000万元。
2023年11月5日,聆达股份时任董事长王明圣、时任副董事长林志煌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金寨嘉悦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4年1月11日,关联方嘉悦正丰与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商业保理合同》,融资1,600万元。聆达股份及金寨嘉悦、全资子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出具《连带保证担保函》,承诺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聆达股份连续12个月内累计违规对外担保金额为1.2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0%。其中,关联方担保6,600万元,2023年期末余额5,000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3%。
对上述担保事项,聆达股份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23年10月24日和2023年11月5日发生的2笔合计8,000万元对外担保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42%;2023年期末余额5,000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3%。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023年6月12日,关联方安徽新旭与金寨嘉悦签订《光伏支架及安装采购合同》,并通过预付款的方式占用380万元。该占用资金已于2023年9月归还。
2023年7月5日,金寨嘉悦与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骏鑫)签订《工程承包备忘录》,安徽骏鑫一次性缴纳1,000万元作为承建工程的定金,该资金转至关联方嘉悦正丰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2024年11月归还。
2023年7月24日,金寨嘉悦将其在华明村镇银行的3,000万元定期存单,为天津首宇对应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汇票贴现后资金3,000万元转至关联方铜陵正丰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2024年2月归还。
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金寨嘉悦与华潍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签订配资采购合同,采购资金转至王明圣和林志煌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账户形成资金占用,其中王明圣占用1,000万元,林志煌占用1,000万元。该占用资金包括利息费用共2,020.56万元已于2024年11月归还。
2023年12月25日,金寨嘉悦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80万元,该资金转至关联方浙江容硕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2024年11月归还。
聆达股份连续12个月内累计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为6,56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5%。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聆达股份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23年7月24日、2023年8月至9月期间发生的2笔合计5,000万元资金占用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3%;2023年关联方资金占用期末余额5,648.08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71%。
三、不触及规范类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第十章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大连证监局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