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通(SZ300379)$
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开信尊敬的证监会领导:您好!我们是东方通(股票代码:300379,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近日,公司因并购子公司历史财务问题被立案调查并面临退市风险,引发市场广泛讨论。我们认为,强制退市虽为净化市场的重要手段,但本案中若简单“一刀切”退市,可能偏离制度设计的初衷,甚至产生负面效应。现基于以下理由,恳请贵会审慎评估东方通的退市风险,优化责任分配机制,以更精准落实“人民性”监管导向。
一、责任主体错位:惩罚应聚焦实际控制人及被收购方,而非上市公司整体
公司被立案调查的核心问题源于历史并购的子公司财务瑕疵,而非上市公司主体恶意造假。根据《退市制度》精神,重大违法退市应针对“欺诈发行、系统性造假”等主观恶性行为。本案中,若实际控制人或被收购方存在联合舞弊行为,责任应直接追溯至过错方,而非由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承担。
制度合理性:退市制度需避免“连带责任”扩大化。若子公司问题归因于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隐瞒,则处罚应针对直接责任人(如市场禁入、追缴获利、刑事追责),而非让公司退市导致数万投资者受损。
二、会计师事务所失职:审计责任缺失应独立追责,而非转嫁退市后果
公司年报被出具非标意见,主因是“立案调查未结案导致审计证据不足”,而非财务数据本身不可靠。这反映出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有效履职:
审计义务法定化: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虚假报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需按过错大小确定责任。
监管导向:证监会2024年《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压实会计师事务所责任,将审计意见作为退市决策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若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如未充分核查子公司历史账目),应直接处罚会计师事务所而非简单让公司退市。
三、股权结构失衡:7%实际控制人决策不应让90%公众股东“陪葬”
公司实际控制人仅持股约7%,但其决策(如并购重组并财务造假)可能影响90%以上公众股东利益。当前退市机制若因少数人过错导致公司退市,将显著损害公众投资者权益,有违资本市场“人民性”定位:
投资者保护优先:退市制度需平衡“出清劣质公司”与“保护中小股东”。本案中,公司主营业务(中间件)仍保持增长(2025年三季度营收环比增70%),且为信创领域核心企业,若因历史问题退市,将造成国家战略产业资源浪费。
替代方案建议:
追责过错方:要求实际控制人及被收购方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回购问题资产;
强化公司治理: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督导整改,完善内控;
分类处理:若调查确认子公司造假,可对子公司破产剥离而非整体退市。
四、核心业务价值与政策契合度:公司退市将损害国家信创战略
东方通作为国产中间件龙头,在党政、金融领域市占率超70%,是“十五五”规划中基础软件攻坚的关键企业。若因非主业问题退市,将带来三重损失:
产业影响:削弱信创产业链配套能力,阻碍国产化替代进程;
市场信心:打击投资者对科技型民营企业的长期信任;
资源错配:公司基本面无根本恶化,退市造成资产价值低估。
结论与恳请
我们坚决支持证监会严格执法、打击造假的立场,但呼吁本案中更精细化区分责任:
惩罚过错方:对实际控制人及被收购方原股东追责,对失职会计师事务所立案调查;
保全公司主体:若公司主业健康、无主观造假意图,给予整改期(如剥离问题资产、引入战投);
创新监管工具:探索“过错方回购股份+专项赔偿基金”等机制,减少公众股东损失。唯有将责任精准定位于“首恶”而非“误伤良企”,才能实现退市制度“进退有序、保护投资者”的初心。感谢贵会审阅,盼复!**此致敬礼!**
关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参与者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