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新证据最新更新全文,已起诉,关于请求撤销安道麦公司2024年11月22日股东大会关于《解决同业竞争的托管协议》决议
事实背景
本次审议的《解决同业竞争的托管协议》议案,涉及大股东履行其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事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牵涉范围广泛,重要性不言而喻。
通过签署托管协议,表面上似乎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披上了合法外衣,但实质上该做法“形式大于实质”,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主要目的在于满足监管的“形式要求”,而非真正实现保护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利益的“实质目的”。在正常程序下,此类议案在股东大会审议很难通过。理由如下,结合来自互动易平台投资者及媒体的质疑予以说明:
1. 据安道麦签署的《业务委托协议》显示,重叠产品托管金额占瑞士先正达及扬农化工农药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不足4%与0.4%,对解决与本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收效甚微,作用有限。请问关联承诺方是否具备其他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来源:深交所互动易,2025年3月25日)媒体亦曾对此进行报道。
2. 网页链接{安道麦A如何应对同业竞争困局?深度解析其解决策略_市场_公司_问题 (sohu.com)} (搜狐网)网页链接
3. 网页链接{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公告_手机新浪网 (sina.cn)}(手机新浪网)。网页链接
若无下列证据支撑,托管协议仅能视为形式上合规,再多质疑也难以改变现状。雪球平台亦有投资者反映,起诉与举报未果,均因该议案在2024年11月22日股东大会通过表面上“合法”通过所致。以下我们以事实与证据为依据展开说明。
核心质疑点
一、根据《安道麦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议案,须经特别决议(即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次托管协议事项明显属于重大范畴,但公司仅以普通决议(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式审议,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规避更高表决门槛的意图?(参见2024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而本次股东大会报告中,总表决结果与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完全一致,存在造假嫌疑。已联系深圳证券交易所(电话(4008089999)或其指定网络统计部门核实(电话83991192以公司名义,不要以个人),其统计系按要求分别进行,公司方面明显是做了处理。这需要监管部门调查。(参见2024年11月23日发布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尽管该规定属证监会部门规章,但其精神源于更高层级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单独计票并披露正是落实该宗旨、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与参与权的具体措施。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为相关细则提供政策依据。
为何须单独统计并披露?
该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缓解“一股独大”结构下中小股东话语权薄弱的问题:
· 揭示矛盾:使市场清楚识别,议案是否在大股东推动下强行通过,而遭到中小股东普遍反对,形成市场与舆论监督压力。
· 强化监管:帮助监管机构通过单独计票结果,快速识别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实施重点监管。
· 提升参与感:增强中小股东的被重视感,鼓励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以上两点客观上引发合理怀疑,即有意降低议案通过难度,并掩盖中小股东与整体表决结果的差异,避免引起各方关注。以下证据链条进一步还原事实,显示公司对表决结果似有预期与安排。
证据链条
本人的质疑基于以下相互关联的证据,形成完整逻辑链:
1. 涉嫌操纵表决:有证据显示(因涉及第三方,目前仅能提交法院),公司通过影响特定股东投票,干预表决结果。
2. 表决结果显著差异: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存在明显大比例反差,该异常现象与第一点证据相互印证(参见股东大会现场录音笔录)。
3. 高管不当表态:公司高管在网络投票结果未公布前,已做出投票结果倾向性表态(参见股东大会现场录音笔录)。该行为与第1、2点证据相互印证,并与股东大会公告中采用普通决议、总表决与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完全相同的情形再次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共同指向一种可能性:公司预见到若依章程规定采用特别决议,该议案可能无法通过,因而有意将其设为普通决议,并辅以干预手段,以确保强行通过。
基于以上事实与证据,呼吁监管部门尽快介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审议及表决真实性予以全面调查,以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证指数(SH000001)$ $安道麦A(SZ000553)$ $深证成指(SZ399001)$查看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