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吉鑫科技(SH601218,股价5.83元,市值56.49亿元)回复了上交所此前就其现金收购股权相关事项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据了解,吉鑫科技拟以现金收购江苏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轴承”)合计57.4531%的股权。
上交所《监管工作函》重点关注三大核心问题:一是标的资产高达272.78%的评估增值率是否合理;二是在吉鑫科技对新能轴承实现100%控股后,为何仍允许交易对手方推荐2名董事;三是该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称评估增值率具有合理性吉鑫科技在回复中首先厘清了“272.78%”这一高增值率的来源。
吉鑫科技指出,评估报告中采用的标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约1.1亿元,是指新能轴承的“单体报表”数据。而新能轴承(母公司)单体并无实际在经营业务,其主要业务均通过全资子公司洛阳新能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新能”)展开,洛阳新能在标的公司的单体报表层面核算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