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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4904691567
 · 重庆  

$*ST炼石(SZ000697)$ 根据相关规定,在破产重整表决中,控股股东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时,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回避表决。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三十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三十五条均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与股东权利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当设出资人组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会议表决事项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等事项,且重整投资人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的,上述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因此,如果该控股股东在破产重整中涉及上述规定中的关联关系等特定情形,则需要回避表决,以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广大中小股东反对票投起来!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