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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股份(SZ000014)$ $深深房A(SZ000029)$
当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拟注入资产的最终控制人都是市国资局时,这笔资产重组交易在借壳上市的认定上具有高度的特殊性,核心在于控制权未发生实质变更。
借壳上市认定的核心差异
根据中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构成借壳上市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控制权发生变更,以及在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规模累计达到 100% 以上。
对于“同一控制人为市国资局”的情况,监管规则的主要变化体现在:
1. 豁免“控制权变更”的认定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由于重组前后的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最终实际控制人都是市国资局(或同级人民政府),市场和监管机构通常认定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并未发生转移。
结果就是: 交易不满足借壳上市的第一条(控制权变更),因此直接豁免适用借壳上市的严格标准,即“60个月累计 100%”的资产规模限制。
2. 适用“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由于豁免了借壳认定,该交易将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进行审核和管理,而不是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标准进行审核。
这显著降低了审核难度和时间成本。监管层将其视为国有资产在集团内部的专业化整合和优化配置,而不是外部主体利用上市公司平台“借壳”上市。
资产整合的特殊便利
除了不触发借壳标准外,市国资局主导的同一控制下的资产整合还享有以下便利:
1. 股份锁定期的简化处理
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或协议转让中,如果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经交易所申请和同意,可以不视为限售转让范围。这为国有股权的快速、高效划转提供了操作便利。
2. 重视资产持续盈利能力
监管审核的重点将从形式上的“是否借壳”转向资产的质量和完整性。即重点关注注入资产是否为完整的经营实体、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以及交易完成后是否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运营效率和财务状况。
总结
总而言之,同一控制人为市国资局是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绿色通道”。借壳标准的变化不是规则的放宽,而是对国有资产重组性质的重新界定**:它不被视为外部借壳,而是内部整合,从而避免了参照 IPO 审核的严苛标准,提高了国有资产证券化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