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二终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5号7号楼401。
法定代表人:陈永健,华林证券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李中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明诚,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洋浦恒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恒盛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新英湾安置区E栋98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小萍,洋浦恒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纯,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航空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峰,大新华航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