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决定》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看。
狭义上看,可以理解成我们对301船舶收费的一种制度性反制。
它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的反制权:1)违反国际条约的情况,当缔约国违反海运相关条约,损害中国利益时,中国可以中止或终止履行相关义务;2)歧视性措施的情况,当任何国家对中国海运经营者、船舶或船员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时,中国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反制措施。
而美国301条款框架下对中国航运企业实施过各种限制措施,包括不限于对中国船舶的特别审查,对某些中国航运企业的制裁、港口准入限制等,这些措施完全可以被认定为“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
从广义上看,这个《决定》是一个更全面的制度安排,国强,必须海运强,海权是强国的基础之一。只有我们积极维护中国在国际海运领域的整体利益,才能确保我们在海洋经济时代走在前列。
这段时间,中远海控下跌,一方面是供需关系的挑战,一方面就是这个301的做空。
《决定》很及时,可以说为诸如中远海控这一类航运企业提供了国家层面的法律保护伞,对企业增强应对外部制裁的底气来说,很及时。
这可以看成是国家明确的支持表态,有了制度保障,中远海控可以放心大胆的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不管是在船队扩张、航线布局、还是港口等重大投资决策上,都可以放手干了。$中远海控(SH601919)$ $上证指数(SH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