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几个投资了长安汽车B股的投资者,联合发起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提出希望长安汽车对B股进行回购。具体内容见图1:

内容发在了某平台,很快便被长安汽车公关部门投诉(侵权-名誉权)下架,见图2:

作为长安汽车的股东,猫叔看到这份投诉后,认为有必要从法律和事实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这篇被长安汽车公关团队投诉下架的内容(猫叔特意问过作者,没有骂娘,没有人身攻击等恶意指控),猫叔没看出有什么不妥。整体基于客观事实:
1、新公司法临时提案权门槛从3%到1%,是基于法律事实;
2、投资者持股25万股,要依据新公司法,联合400名股东行使临时提案权,这是《公司法》赋予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利,要求公司执行证监会的市值管理指引,这是《公司法》第102条明确赋予的权利!
3、内容使用“倡议”“希望”“督促”等中性词汇,引用官方文件和法律依据,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设性方案(B股回购),猫叔没有看到任何侮辱性、诽谤性表述。
而长安汽车公关团队的投诉,却显示出很强的不专业性。这也是猫叔一直在诟病长安汽车相关部门的工作能力、水平不到位的原因。
下面猫叔逐一分析。
长安汽车(公关团队)指控该投资者:侵权-名誉权。首先,定性错误了。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构成名誉权侵权需满足:
① 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② 行为针对特定主体;③ 损害了名誉;④ 存在过错。
投资者提到“公司近年来一直怠于进行市值管理”,是否存在诽谤的嫌疑?猫叔认为,这是事实陈述+价值判断,不是侮辱诽谤。最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对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公司市值管理质量,即服务质量(股东服务),股东批评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不力”或者“怠于市值管理”不构成侵权!
根据公开可验证的数据,长安汽车B股的情况,以及A股近一年来的表现,都足以支持长安汽车管理层“怠于市值管理。”
依据1、长安汽车B股,长期破净(长安B股PB=0.49,破净51%),符合监管强制要求。根据证监会《市值管理监管指引》:B股上市公司市值长期处于破净状态,公司应当执行该指引的所有要求。
依据2、A/B股溢价差-67.86%,全市场罕见!这种极端溢价差说明B股股东被严重边缘化,公司对B股市值管理完全不作为,投资者是在用脚投票表达不满!
依据3、长安汽车B股流动性枯竭,长期以来日成交额不足1000万港币,换手率0.13%,市场已经放弃这只股票,投资者关系管理失败,没有多少机构愿意关注B股。
还有很多依据,欢迎大家补充。
《民法典》——
第1025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监督上市公司,属于公共利益行为吧!?
名誉是社会评价,不是公司自己的主观感受,投资者的质疑基于客观数据,没有降低长安在社会上的评价,市场对长安的评价已经体现在股价上了(PB=0.49)。
投资者是在善意行使股东监督权,目的是敦促公司改善治理,手段合法。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
长安指控你“不实陈述”,举证责任在长安汽车,长安汽车必须证明:① 哪些陈述“不实”?② 不实在哪里?③ 真实情况是什么?
而猫叔在长安的投诉里,通篇没有看到他们提供了任何反驳证据,全是模糊的表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90条: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猫叔希望长安汽车拿出相应的证据,以证明这个投资者的陈述“不实”,如果长安汽车拿不出来,应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猫叔不太看得懂长安汽车公关团队的这句话中的“前置理由”是什么意思。临时提案权的行使不需要“前置理由”吧?
《公司法》(2024修订)——
第102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这一法定权利的“前置理由”→不实指控?希望长安汽车法务部,给出一个解释,猫叔没看明白这个前置理由是什么理由,以至于能够被投资者设定为对长安汽车的不实指控。
另外,《公司法》第6条:“股东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且股东行使权利时不得被审查动机”
既然股东行使权利都不能审查,提案理由更不能限制吧!?
1、股东联合行使权利是法定权利。
《公司法》第102条明文规定:“合计持有”,这就是鼓励股东联合!如果联合违法,法条不会写“合计”二字。
2、公开征集是合法的股东沟通方式。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20条:上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监管鼓励股东使用网络平台沟通,长安却说这是“不当压力”?
3、“舆论压力”是市场监督机制的一部分。
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8条: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9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4、那么,在投资市场,什么是真正的“恶意”行为:
最高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若干规定》列举的恶意行为:
虚构、隐瞒重要事实操纵市场内幕交易。
投资者基于公开数据,行使法定权利,目的是改善公司治理,猫叔没有看到有什么恶意或者干扰了长安汽车经营决策的地方,如果这位投资者存在长安汽车(公关团队))所言的“恶意”定性或者干扰决策,还需要给出实证。我们一众长安汽车的中小股东,不会拉偏架,一切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
四、长安汽车(公关团队》指出:“‘公司近年来一直怠于进行市值管理’这一表述,是缺乏任何客观依据和事实支撑的主观臆断与恶意定性。”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明确规定:
第9条: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相关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或者误导投资者的表述。 长期破净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对估值提升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后需要完善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的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这些,猫叔投资长安汽车好几年了,好像没有看到详细的完整的披露,别提专项说明了,如果有看到的告诉猫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11条:违反本指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未披露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制度制定情况,长期破净公司未披露上市公司估值提升计划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长安汽车适用(沪深300成份股),你的市值管理目标是什么?量化指标是什么?猫叔好像也没看到。
投资者指出长安汽车“怠于市值管理”,应该不为过吧?
理由如下:
1、长安汽车B股,市净率PB=0.49,破净51%!
请问:这是“提升内在价值”的结果吗?是积极的市值管理结果吗?
2、 B/A溢价率-67.86%,B股股东权益严重受损!
请问:同股同权,为何AB相差如此之大?内在价值在这里是什么体现的?
3、最近的换手率0.13%,市场有放弃B股的迹象!
请问:投资者关系部门在干什么?干了什么?干出了什么成果?
4、股息率高达8.87%,市场依然不买账!
请问:市场为何对长安汽车的未来如此悲观?
5、B股52周最高4.98,最低3.03港币,当前(12月29日)4.24元港币!
请问:一年跌了15%,这就是“市值管理”的成果?A股也一样。52周从¥14.31跌至¥11.90,跌幅16.8%,当前价格接近52周最低点,这就是”提升公司内在价值“的结果?
请长安汽车用具体数据和措施回答:
1、过去3年来,针对B股破净采取了哪些措施?过去1年来,针对A股在整车上市企业中排名下游采取了那些措施?
2、这些措施带来了什么效果?请用数据说话!
3、如果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凭什么说“勤勉尽责”?
请问:
如果是"宏观因素",为什么同期(去年924至今)大部分整车企业的股价表现好于长安?同样受“行业周期”影响,别人为何能跑赢长安?
如果是“市场因素”,我们看三个前提——
前提1:A股和B股代表同一公司的同等权益
前提2:公司内在价值是相同的
前提3:如果管理层“勤勉尽责”做市值管理,AB股价差应该收窄!
实际情况是什么呢?
B股比A股便宜59.2%;B股PB=0.49,A股PB=1.53;价差不断扩大。
由此,管理层还能说自己市值管理“勤勉”吗?
首先,勤勉义务是结果导向的。
《公司法》——
第18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最高法《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条:
“判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尽到勤勉义务,应当考虑其是否为公司利益最大化尽到合理注意和适当努力。”
“为公司利益最大化尽到合理注意和适当努力”!
上面例举了很多,已经用数据检验长安汽车的管理层是否“勤勉”了。猫叔也没有比较其他上市公司对B股的积极作为。
首先,市值管理是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
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8条: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85条: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持股行权等方式多渠道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按照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及时地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接受股东的监督。没有监督,权益如何保护呢?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第18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 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上市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5条:(三)主动性原则。 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6条: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 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总经理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市值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
其次,市值管理是董事会的核心职责之一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指引》第15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主要包括: (七)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我们中小投资者是否可以理解为,长安汽车管理层试图推卸市值管理责任?股东提出质疑,就被戴上了“诋毁”的帽子?
另外,长安汽车还有偷换概念的嫌疑,公关团队称:“将市场短期价格波动简单归咎于管理层”!
投资者要求的是什么,“公司近年来一直怠于进行市值管理"(强调的是长期)!
而且,股价的数据已经证明这不是“短期波动”。长期趋势持续低迷,长期破净,B/A溢价更是达到了惊人的-67.86%!!这是系统性、长期性的市值管理失败。
……
长安汽车公关团队的做法,可能压制股东正当质疑。
作为长安汽车的一名小股东,猫叔认为长安汽车公关团队此举,会带来寒蝉效应,其他股东不敢质疑,妨碍股东权利行使,损害资本市场监督机制!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市值管理监管指引》,作为长安汽车的一名小股东,我要求长安汽车披露(如不披露,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1、市值管理组织架构(30日内):
(1)投资者关系部门人员配置(人数、职级)
(2)市值管理年度预算
(3)董事会/管理层讨论市值管理的会议记录(次数、议题)
2、市值管理具体措施(30日内):
(1)针对A股PB=1.53低于行业平均的改进计划
(2)针对B股破净51%的专项应对方案
(3)针对AB股价差59.2%的缩小措施
(4)针对流动性枯竭的改善方案
3、市值管理效果量化(30日内):
(1)过去1年的市值管理目标 vs 实际达成对比表
(2)IR活动的效果评估(重点)
(3)股价、市净率、换手率等指标的目标值与实际值对比
(4)未达标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第19条: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我们希望得到一次全面的关于长安汽车市值管理(现状与未来)的详细说明!
猫叔认为——
长安市值管理效果不佳!
长安信息披露存在不足!
股东有权依法维权!
数据不会说谎,法律保护正义!$长安汽车(SZ000625)$ $长安B(SZ200625)$ $上证指数(SH000001)$
猫叔注:本文仅代表猫叔个人观点,基于公开信息进行分析,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涉及的法律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猫叔保留因新证据或新信息修正观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