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峰股份旗下Grammer AG德国格拉默香港—法兰克福双重上市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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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ao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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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摘要(Executive Summary)

格拉默股份有限公司(Grammer Aktiengesellschaft,下称“格拉默”或“Grammer”)是一家总部位于德国、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Prime Standard)上市的汽车零部件与商用车辆座椅系统供应商。公司目前由中国A股上市公司继峰股份(SH:603997)通过其全资控制的 JAP Capital Holding GmbH 持有约 86.2% 股权,已形成高度集中的控股结构,格拉默实质上已成为继峰股份旗下最核心的海外工业资产平台之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继峰股份于收购阶段以约60欧元/股的价格完成对格拉默的控制权收购,而截至目前,格拉默股价长期运行于6欧元上下,欧元市值换算后不足 10亿港元。该估值水平一方面反映了欧洲汽车产业周期下行、历史并购整合成本与阶段性经营压力,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格拉默当前处于显著的价值修复区间。根据市场一致预期及公司经营改善趋势,2025年格拉默有望实现止亏并逐步修复盈利能力

在全球资本市场分化、中德资本联通持续深化、以及中资控股欧洲制造业企业普遍面临“估值错配”的背景下,推动格拉默以二次上市(Secondary Listing)、介绍上市(Listing by Introduction)或其他合规方式在香港交易所(HKEX)挂牌,其核心目标已不单纯是融资,而更侧重于:估值重构、投资者结构国际化以及为继峰股份打造长期资本运作平台

本报告将结合当前市值水平明显偏低这一现实约束,从监管制度、股权结构、财务与合规条件、市场接受度、交易结构路径与主要风险等角度,对格拉默实现“法兰克福 + 香港”双重上市的可行性进行系统性的投行级分析。预期及公司经营改善趋势,2025年格拉默有望实现止亏并逐步修复盈利能力

在全球资本市场分化、中德资本联通持续深化、以及中资控股欧洲制造业企业普遍面临“估值错配”的背景下,推动格拉默以二次上市(Secondary Listing)、介绍上市(Listing by Introduction)或其他合规方式在香港交易所(HKEX)挂牌,其核心目标已不单纯是融资,而更侧重于:估值重构、投资者结构国际化以及为继峰股份打造长期资本运作平台

本报告将结合当前市值水平明显偏低这一现实约束,从监管制度、股权结构、财务与合规条件、市场接受度、交易结构路径与主要风险等角度,对格拉默实现3. 股权结构(高度集中)

• JAP Capital Holding GmbH(由继峰股份控制):86.20%
• 公众股东:约 13.8%(其中包含 Grammer AG 持有的库存股)

该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一方面确保了继峰股份对格拉默的绝对控制权与长期产业整合空间,另一方面也在香港上市规则框架下,对公众持股比例、流动性安排及上市路径选择产生实质性影响(详见后文)。1989 年

总部:德国 Ursensollen

上市地点: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Prime Standard)

股票代码:GMM / ISIN: DE0005895403

会计准则:IFRS

2. 业务结构

Automotive(汽车内饰):头枕、扶手、中控、内饰系统

Commercial Vehicles(商用车辆):卡车、工程机械、轨交与巴士座椅

客户涵盖欧洲及全球主流 OEM

3. 股权结构(高度集中)

• JAP Capital Holding GmbH(由继峰股份控制):86.20%
• 公众股东:约 13.8%(其中包含 Grammer AG 持有的库存股)

该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一方面确保了继峰股份对格拉默的绝对控制权与长期产业整合空间,另一方面也在香港上市规则框架下,对公众持股比例、流动性安排及上市路径选择产生

三、香港交易所二次上市制度框架

1. 法律基础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9C 章(Overseas Issuers – Secondary Listings)

关键制度特征:

允许已在“认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海外公司在港进行二次上市

主要面向:

市值较大

监管等效

信息披露成熟

2. 法兰克福交易所的认可地位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SE)已被香港联交所明确列入:

Recognised Stock Exchanges(认可交易所)

且 Prime Standard 对应的监管与披露水平原则上满足“监管等效(Regulatory Equivalence)”要求

结论:

从交易所层面,Grammer 已满足香港二次上市的“前置市场条件”。

四、关键可行性分析

1. 上市形式选择

(1)二次上市(Secondary Listing)

适用性:

保留德国为主要上市地

香港为非主要上市地

不触发 VIE、红筹或重组

优势:

法律与税务改动最小

不影响现有公司治理结构

对控股股东友好

限制:

通常不纳入港股通(除非后续转为双重主要上市)

(2)介绍上市(Listing by Introduction)

适用性:

不发行新股

通过股份转换或存量股份挂牌

优势:

避免稀释

有利于“估值展示 + 流动性测试”

限制:

流动性初期可能偏弱

2. 财务与会计可行性

IFRS:完全符合香港要求

审计可由国际四大继续承担

无需追溯中港差异调整

结论:

不存在实质性会计制度障碍。

3. 股权集中度与公众持股问题

香港主板核心要求:

最低公众持股比例:25%(或市值巨大时 15%)

而 Grammer 当前:

公众股仅约 13.8%

影响:

直接二次上市存在公众持股比例不足的合规风险

可行解决方案:

控股股东部分减持(不改变控制权)

发行 H 股新股

引入基石投资者 + 流通盘扩展

4. 控股股东与中资背景的战略意义

Grammer 已实质成为:

A 股上市公司(继峰股份)控制的欧洲高端制造平台

在香港上市的潜在价值:

对中国与亚洲投资者而言:

商业模式可理解性强

制造业 + 出海逻辑清晰
-七、结论与投行判断

综合判断:

现行市值显著偏低(不足10亿港元)、公众持股比例不足以及欧洲汽车产业仍处于修复阶段的背景下,格拉默短期内直接满足香港标准二次上市条件的难度较高。但从制度可行性、中长期战略价值以及继峰股份整体资本布局角度看,格拉默具备清晰而可执行的赴港上市潜在路径。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继峰股份当年以约60欧元/股的价格完成对格拉默的战略收购,而当前约6欧元/股的市场定价,意味着资本市场尚未充分反映其产业整合价值。若格拉默在2025年前后实现经营止亏并逐步修复盈利能力,通过香港市场进行估值重估与投资者结构重塑,将具有显著的战略意义

推荐路径(投行视角):

第一阶段(修复期):
• 聚焦经营改善与盈利拐点确认
• 不以融资为目标,研究香港介绍上市或非传统二次上市的可行性
• 严格控制对继峰股份控制权的影响

第二阶段(窗口期):
• 随市值回升与盈利稳定,逐步优化公众持股比例
• 视市场环境与监管条件,推动向标准二次上市或双重主要上市过渡

长期目标:
• 将格拉默打造为**“继峰股份旗下、以香港为关键国际资本枢纽、连接欧亚资本市场的高端制造平台”**
• 服务于继峰股份未来的跨境并购、资产证券化及全球产业布局

流动性风险

双地挂牌但交易集中在德国

估值分化风险

港股制造业估值中枢偏低

监管与信息披露叠加成本

双重合规体系

历史合规事件影响

德交所行政处罚需在招股文件中充分披露

七、结论与投行判断

综合判断:

Grammer AG 在制度层面具备于香港进行二次上市的明确可行性,但在股权结构与流动性安排上需进行前置优化。

推荐路径(投行视角):

第一阶段

香港介绍上市 / 小规模二次上市

不改变控制权

第二阶段

优化公众持股比例

视市场情况转为双重主要上市

长期目标

成为“中资控股、全球交易、亚洲定价”的制造业平台

本报告为研究分析用途,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