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拉默股份有限公司(Grammer Aktiengesellschaft,下称“格拉默”或“Grammer”)是一家总部位于德国、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Prime Standard)上市的汽车零部件与商用车辆座椅系统供应商。公司目前由中国A股上市公司继峰股份(SH:603997)通过其全资控制的 JAP Capital Holding GmbH 持有约 86.2% 股权,已形成高度集中的控股结构,格拉默实质上已成为继峰股份旗下最核心的海外工业资产平台之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继峰股份于收购阶段以约60欧元/股的价格完成对格拉默的控制权收购,而截至目前,格拉默股价长期运行于6欧元上下,欧元市值换算后不足 10亿港元。该估值水平一方面反映了欧洲汽车产业周期下行、历史并购整合成本与阶段性经营压力,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格拉默当前处于显著的价值修复区间。根据市场一致预期及公司经营改善趋势,2025年格拉默有望实现止亏并逐步修复盈利能力。
在全球资本市场分化、中德资本联通持续深化、以及中资控股欧洲制造业企业普遍面临“估值错配”的背景下,推动格拉默以二次上市(Secondary Listing)、介绍上市(Listing by Introduction)或其他合规方式在香港交易所(HKEX)挂牌,其核心目标已不单纯是融资,而更侧重于:估值重构、投资者结构国际化以及为继峰股份打造长期资本运作平台。
本报告将结合当前市值水平明显偏低这一现实约束,从监管制度、股权结构、财务与合规条件、市场接受度、交易结构路径与主要风险等角度,对格拉默实现“法兰克福 + 香港”双重上市的可行性进行系统性的投行级分析。预期及公司经营改善趋势,2025年格拉默有望实现止亏并逐步修复盈利能力。
在全球资本市场分化、中德资本联通持续深化、以及中资控股欧洲制造业企业普遍面临“估值错配”的背景下,推动格拉默以二次上市(Secondary Listing)、介绍上市(Listing by Introduction)或其他合规方式在香港交易所(HKEX)挂牌,其核心目标已不单纯是融资,而更侧重于:估值重构、投资者结构国际化以及为继峰股份打造长期资本运作平台。
本报告将结合当前市值水平明显偏低这一现实约束,从监管制度、股权结构、财务与合规条件、市场接受度、交易结构路径与主要风险等角度,对格拉默实现3. 股权结构(高度集中)
• JAP Capital Holding GmbH(由继峰股份控制):86.20%
• 公众股东:约 13.8%(其中包含 Grammer AG 持有的库存股)
该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一方面确保了继峰股份对格拉默的绝对控制权与长期产业整合空间,另一方面也在香港上市规则框架下,对公众持股比例、流动性安排及上市路径选择产生实质性影响(详见后文)。1989 年
总部:德国 Ursensollen
上市地点: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Prime Standard)
股票代码:GMM / ISIN: DE0005895403
会计准则:IFRS
Automotive(汽车内饰):头枕、扶手、中控、内饰系统
Commercial Vehicles(商用车辆):卡车、工程机械、轨交与巴士座椅
客户涵盖欧洲及全球主流 OEM
• JAP Capital Holding GmbH(由继峰股份控制):86.20%
• 公众股东:约 13.8%(其中包含 Grammer AG 持有的库存股)
该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一方面确保了继峰股份对格拉默的绝对控制权与长期产业整合空间,另一方面也在香港上市规则框架下,对公众持股比例、流动性安排及上市路径选择产生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9C 章(Overseas Issuers – Secondary Listings)
关键制度特征:
允许已在“认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海外公司在港进行二次上市
主要面向:
市值较大
监管等效
信息披露成熟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SE)已被香港联交所明确列入:
Recognised Stock Exchanges(认可交易所)
且 Prime Standard 对应的监管与披露水平原则上满足“监管等效(Regulatory Equivalence)”要求。
结论:
从交易所层面,Grammer 已满足香港二次上市的“前置市场条件”。
适用性:
保留德国为主要上市地
香港为非主要上市地
不触发 VIE、红筹或重组
优势:
法律与税务改动最小
不影响现有公司治理结构
对控股股东友好
限制:
通常不纳入港股通(除非后续转为双重主要上市)
适用性:
不发行新股
通过股份转换或存量股份挂牌
优势:
避免稀释
有利于“估值展示 + 流动性测试”
限制:
流动性初期可能偏弱
IFRS:完全符合香港要求
审计可由国际四大继续承担
无需追溯中港差异调整
结论:
不存在实质性会计制度障碍。
香港主板核心要求:
最低公众持股比例:25%(或市值巨大时 15%)
而 Grammer 当前:
公众股仅约 13.8%
影响:
直接二次上市存在公众持股比例不足的合规风险
可行解决方案:
控股股东部分减持(不改变控制权)
发行 H 股新股
引入基石投资者 + 流通盘扩展
Grammer 已实质成为:
A 股上市公司(继峰股份)控制的欧洲高端制造平台
在香港上市的潜在价值:
对中国与亚洲投资者而言:
商业模式可理解性强
制造业 + 出海逻辑清晰
-七、结论与投行判断
综合判断:
在现行市值显著偏低(不足10亿港元)、公众持股比例不足以及欧洲汽车产业仍处于修复阶段的背景下,格拉默短期内直接满足香港标准二次上市条件的难度较高。但从制度可行性、中长期战略价值以及继峰股份整体资本布局角度看,格拉默具备清晰而可执行的赴港上市潜在路径。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继峰股份当年以约60欧元/股的价格完成对格拉默的战略收购,而当前约6欧元/股的市场定价,意味着资本市场尚未充分反映其产业整合价值。若格拉默在2025年前后实现经营止亏并逐步修复盈利能力,通过香港市场进行估值重估与投资者结构重塑,将具有显著的战略意义。
推荐路径(投行视角):
第一阶段(修复期):
• 聚焦经营改善与盈利拐点确认
• 不以融资为目标,研究香港介绍上市或非传统二次上市的可行性
• 严格控制对继峰股份控制权的影响
第二阶段(窗口期):
• 随市值回升与盈利稳定,逐步优化公众持股比例
• 视市场环境与监管条件,推动向标准二次上市或双重主要上市过渡
长期目标:
• 将格拉默打造为**“继峰股份旗下、以香港为关键国际资本枢纽、连接欧亚资本市场的高端制造平台”**
• 服务于继峰股份未来的跨境并购、资产证券化及全球产业布局
流动性风险
双地挂牌但交易集中在德国
估值分化风险
港股制造业估值中枢偏低
监管与信息披露叠加成本
双重合规体系
历史合规事件影响
德交所行政处罚需在招股文件中充分披露
综合判断:
Grammer AG 在制度层面具备于香港进行二次上市的明确可行性,但在股权结构与流动性安排上需进行前置优化。
第一阶段:
香港介绍上市 / 小规模二次上市
不改变控制权
第二阶段:
优化公众持股比例
视市场情况转为双重主要上市
长期目标:
成为“中资控股、全球交易、亚洲定价”的制造业平台
本报告为研究分析用途,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