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丨李振兴
近日,滋补领域一场拉锯10年的侵权案二审判决结束,燕之初商标使用构成侵权、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赔偿燕之屋1000万元。目前,燕之初官网发布《关于我司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函》称,燕之初健康美(厦门)食品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燕鸿基健康美(厦门)食品有限公司。
据了解,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燕之初上诉,维持原判:认定“燕之屋”为驰名商标,燕之初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需停止使用“燕之初”相关标识及企业字号,赔偿燕之屋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23万余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2003年,厦门燕之屋燕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燕之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鸟窝”等商品上。2014年,燕之初健康美(厦门)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燕之初”商标,选择第30类“冰糖燕窝”品类。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