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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的观
 · 北京  

#瞎球看#
1月15日,证监会开会时提出:
“强化交易监管和信息披露监管,进一步维护交易公平性,严肃查处过度炒作乃至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市场大起大落。”
昨天就在网上看到最近火热的陈小群发出辩驳贴,陈小群在帖子里特别提到“本人从未通过任何社交媒体,股吧或者自媒体渠道主动发布交易信息,渲染市场情绪”,真可谓求生意愿满满。
刚刚看到,雪球上最近大名鼎鼎红极一时的@福禄娃爷爷 帖子全被删除,账号禁止关注。
哈哈哈,这场治理运动可谓恰逢其时,让我们看看下一个会轮到谁,而且这个人是不是我们认识的老朋友呢?
顺便普法一下。
证监会《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第160号令自2019年11月22日起施行。
《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明确列明四种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蛊惑交易和抢帽子。
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82条第1款中增加了虚假申报操纵、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等三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类型。
蛊惑交易是指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操纵市场行为。如何判断行为人利用的信息属于“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是该种情形的判断重点。
其中,“虚假”强调信息的真实性要求;“不确定”强调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求;“重大”则应理解为行为人所利用的信息必须是在证券市场上具有足以影响普通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价值,如此才能引起证券的交易价格和成交量的大幅波动。
抢帽子交易是指对证券、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的操纵行为。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了抢帽子操纵主体的特殊身份限制,即只要行为人的推荐、预测、评价与证券价格波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入罪。
随着互联网尤其是自媒体的迅猛发展,“抢帽子”交易操纵的涉案主体日益多元化,不仅包括持牌机构和分析师,还涵盖了网络工作室、网络大V、博主等非持牌机构及一般公民。
例如,最高检指导的朱某操纵证券市场案中,朱某作为证券经纪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事先买入多只股票,并在财经频道节目中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这些股票。随后,他在节目首播后的一至两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从而人为地影响了这些股票的交易量和价格,获取了非法利益。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最终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以76万元罚金。
最后,让我们来思考一下:
如果有人在论坛发了一个帖子推荐某只股票,因为其影响力,使得该只股票成为论坛热股,而且成交量放大到原来成交量的10倍左右。
特别是,他在发帖子之前,自己已经买入了这只股票,这到底是蛊惑交易,还是抢帽子呢?
如果股票价格拉高之后,他又恰好借机卖出了,这到底算什么行为呢?
一切自有定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鹭燕医药(SZ002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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