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行监事会全部撤销,谁来继续承担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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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中国银行业掀起了一场深刻的公司治理架构调整浪潮。

12月16日,邮储银行发布公告,近日收到金监总局相关批复,该行自公司章程修订获核准生效之日起,不再设立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事会相关职权,监事会相关制度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国有大行均已完成相关工作。除了国有大行,近期另有多家商业银行已完成或正在推进监事会撤销工作,包括华夏银行浙商银行渝农商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等。

从国有大行到股份行,再到城、农商行,随着愈来愈多的商业银行加入,运行近30年的监事会制度正逐步淡出银行业公司治理舞台。那么,当监事会正式退出后,谁来继续承担监督职能?原监事会成员又将如何安置?

12月16日,邮储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于今年10月9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和《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近日,该行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邮储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自公司章程修订获核准生效之日起,不再设立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事会相关职权。

与此同时,现任监事白建军、陈世敏、李跃、谷楠楠不再担任邮储银行监事及监事会相关职务,上述监事均确认与该行无不同意见,也无任何其他相关事项需要通知该行股东及债权人。此外,邮储银行监事会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今年9月下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国有大行均已完成相关工作。

具体来看,工商银行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的股东年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近日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农业银行方面表示,近日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农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自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核准之日起,该行不再设立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行使监事会职权。

中国银行公告称,公司决定不再设立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行使监事会职权。此决定经过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已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核准。

建设银行方面也表示,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已核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本行自2025年9月23日起,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不再设立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承接监事会职权。

交通银行公告称,该行2025年6月27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和《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的议案》。近日,该行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交通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获核准生效。据此,交通银行自2025年9月25日起不再设立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相关职权。

除了国有大行,另有多家银行已完成或正在推进监事会撤销工作,近期包括华夏银行浙商银行渝农商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发布了相关公告。

比如,华夏银行12月18日发文称,该行近日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华夏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金融监管总局已核准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公司章程核准之日起,该行监事会正式撤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会有关的公司治理制度废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那么,当监事会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后,原监事会成员如何安置?经查询,多家银行披露了监事会成员的最新去向,基本包含到龄辞任、内部转任其他岗位以及从原银行离职至其他工作单位就职。

国有大行方面,六家银行均已于2022-2025年陆续不再任命监事长。其中,2022年9月,工商银行原监事长黄良波因工作变动辞任;2023年2月农业银行原监事长王敬东到龄辞任;2023年10月建设银行原监事长王永庆到龄辞任;2024年2月,中国银行原监事长张克秋到龄辞任;今年1月,交通银行发文称,徐吉明不再担任公司监事长等职务;9月,邮储银行监事长、股东代表监事陈跃军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向该行监事会提交辞呈,辞去该行监事长、股东代表监事职务。

除了因龄辞任的监事长,公开资料显示,黄良波现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供销合作总社纪检监察组组长;徐吉明现任交通银行党委副书记。

除了大型银行,宁波银行此前披露,公司监事会收到罗孟波提交的辞呈,因工作原因,罗孟波辞去公司监事长、职工监事职务,辞任后,罗孟波仍继续担任公司党委委员,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另外,今年4月,中原银行称拟撤销监事会,原监事长张克获董事会批准,担任该行行长助理职务,任职资格已于10月10日核准;5月,长沙银行董事会决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原监事长白晓获聘副行长。

回顾监事会设置的历史,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

而后,1997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发布,其中明确监事会主要职责、人员组成等,以健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督机制。

2000年,《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出台,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国有重点金融机构。

两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明确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内设机构,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出台《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规范了监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要求。

2012年,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对监事会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激励约束机制作出全面规定推动监事会制度走向成熟。在近30年的实践当中,监事会制度在规范银行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去年7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实施。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去年12月,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司法,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质效,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从各家银行发布的相关公告同样可以看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已成趋势。比如,前述邮储银行相关公告提及“不再设立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事会相关职权”;华夏银行上述公告显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表示,由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一是有助于提升银行治理效率;二是可以减少机构冗余,精简公司治理结构;三是董事会对经营和监督全面负责,权责更加清晰,激励与约束机制更为一致。

另外,对于原有监事人员的去留,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上述《通知》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取消监事会后,原外部监事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要求的,可按照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转任独立董事。但原任职外部监事和转任独立董事的累计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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