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城悦服务的情况,如果因为高管和大股东造成的问题,可以向北京金融法院进行申诉赔偿的。$新城悦服务(01755)$ @投资就是算好账
首次裁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港上市境外公司证券欺诈诉讼具有管辖权
某饮料公司的注册地在开曼群岛,是一家离岸公司,2007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原告李某系该饮料公司的投资者,向北京金融法院诉称:某饮料公司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存在多笔违规贷款、未披露违规担保、未如实记载关联交易等行为违反了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致使上市公司无法复牌直至2021年3月被取消上市地位。广大投资人投资的股票无法交易,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该饮料公司及其高管承担赔偿责任。各被告在应诉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原告诉称的境外侵权行为均发生于2018年12月之前,《证券法》(2014年修订)并无域外适用制度。另外,各被告还提出《证券法》(2019修订)第2条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