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 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增发募资和购买资产都是三年受限,但是现金购买资产没有限制。
还有一个问题,公司真的会被行政处罚吗?
这里面应该是有一个预期差,执法中如果既处罚董监高,又处罚公司,实际上造成了双重处分,而直接对公司罚款没收账上现金实际上又再次损害了投资者权益,除非真的存在严重的内部治理问题,50%左右的案子是只罚董监高的。这是模糊地带,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
天普股份这个案子本就奇怪,我前几天说了,这个罪名是前无古人的。如果调查出如下结果:无主观故意;主动修正过错;整改有力。内部治理无问题;董事会已经换届,受罚者不再掌权,不处罚公司本身是十拿九稳的,从而继续增发毫无问题。
另一方面,上纬新材的方案也没有任何资产注入,只是花了几千万购买了授权,如果杨总确实要推进上纬新材方案,这些都不构成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