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医科(SZ300049)$
总结下诉讼事项,大概就是24年echosens起诉对方侵权2个专利,法院于25年初初步判断有一个专利是存在侵权的,案件尚未最终判决。
对方公司25年启动反诉。
我判断下来,对方公司最终要赔钱给echosens
对方公司查了一下,是法国初创企业,也是做肝脏无创检测的。
Echosens S.A. v. E-Scopics S.A.S.专利侵权诉讼情况整理
案件编号:1:24-cv-11373-ADB
审理法院:美国马萨诸塞州地区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3月20日
原告:Echosens S.A.(肝纤维化诊断设备全球龙头,持有两项核心专利)
被告:E-Scopics S.A.S.(法国初创企业,主营肝纤维化检测设备Hepatoscope)
核心案由:原告指控被告直接、故意、间接侵犯其两项肝纤维化检测相关专利,被告提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动议,法院作出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的程序性裁定(非实体侵权最终判决)。
一、涉案核心专利
1. ’592专利:2023年7月4日授权,保护肝纤维化检测的粘弹性介质测量设备及方法,可用于评估患者肝纤维化情况。
2. ’497专利:2024年5月14日授权,为’592专利的后续专利,同类型肝纤维化检测技术,保护范围相近。
二、被告被诉侵权关键行为
1. 2023年11月,被告将涉案产品Hepatoscope进口至美国波士顿,在肝纤维化行业展会TLM23上展示,并通过领英宣布将开始接受该产品订单;
2. 2024年5月前,被告再次通过领英宣传将参加美国两场行业展会,邀请客户了解Hepatoscope;
3. 2024年4月,被告在美国已有分销商推广Hepatoscope,还提供设备使用培训等服务;
4. 原告主张被告通过官网、视频、产品手册等,指导用户以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方式使用Hepatoscope。
三、法院核心裁定结果
本次裁定仅审查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未作出侵权赔偿、禁令等实体处罚,仅判定原告哪些主张可进入后续实体审理,核心结论分四类:
1. 直接侵权(35 U.S.C. §271(a))
- 对’592专利:驳回被告动议。被告进口设备+展会期间宣布接单,构成具有商业意图的进口,符合直接侵权要件,原告主张成立,可继续审理;
- 对’497专利:支持被告动议。被告核心进口、展示行为发生在2023年11月(该专利2024年5月才授权),且原告无证据证明专利授权后被告有再次进口/销售等行为,直接侵权主张不成立。
2. 专利知晓度(间接/故意侵权必备要件)
- ’592专利:被告事前明确知晓,原告举证充分,该要件成立;
- ’497专利:仅以被告知晓母专利(’592)不足以推定其知晓该后续专利(无监控专利申请、过往诉讼等补充事实),但采纳多数法院规则,认定原告2024年5月24日提交的起诉文件可作为被告知晓该专利的依据,侵权责任自起诉日起算。
3. 间接侵权(诱导侵权+帮助侵权)
驳回被告动议,原告主张对两项专利均成立,可继续审理:
- 原告举证被告通过手册、官网、视频指导用户使用设备的方式落入专利范围,足以推定存在直接侵权人;
- 原告主张涉案设备无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该主张在起诉阶段被法院采信;
- 被告未对“设备为专利技术核心部件”提出有效抗辩,该要件成立。
4. 故意侵权
驳回被告动议,原告主张成立,可继续审理:
- 对’592专利:原告已充分举证被告知晓专利且实施侵权;
- 对’497专利:原告已举证被告自起诉日起知晓专利,符合“知晓专利+知晓自身侵权”的故意侵权起诉要件。
四、案件后续进展
1. 本次裁定后,原告针对’592专利的全部主张、针对’497专利的间接/故意侵权主张将进入后续实体审理程序,包括证据开示、专利权利要求解释(马克曼听证)、庭审等;
2. 仅原告针对’497专利的直接侵权主张被驳回,不得继续审理;
3. 截至2026年3月,该案暂无公开的实体审理判决结果,仅查到2026年2月被告相关专利侵权案由被移送至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南区法院继续审理(案号3:2026cv00829)。
五、核心法律争议与法院观点
本案关键争议为专利侵权中“进口”的认定标准,法院明确两大司法观点并作出选择:
1. 争议点:进口侵权是否需具备商业意图(销售/盈利目的),还是单纯进口行为即构成侵权;
2. 法院观点:虽倾向于“单纯进口即构成侵权”(专利法条文将“进口”与“销售/要约销售”单独列明,无商业意图限定),但本案中原告已举证被告有销售意图,无需对该争议作出最终认定;
3. 补充规则:展会展示+招揽订单的组合行为,可被认定为专利法中的“销售/要约销售”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