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8月8日发布的公告,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公告显示,经查,晋商银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该行存在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履职的情形。
二、该行对基金销售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调整,未报送相关人员免职、任职的备案材料。
根据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该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山西证监局强调,晋商银行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强化人员资质管理,严格落实备案报告要求,提高基金销售合规管理水平。该行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资料显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在山西太原,2008年12月30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太原市商业银行更名,2009年2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并于2019年7月18日在香港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