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3月31日晚间,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盈森”或“公司”)发布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称,其2013年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欧阳宣、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新天地”)起诉金之彩公司及相关方的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虽不影响公司损益,但将产生一定正面影响。值得一提的是,此前3月18日,美盈森刚披露与欧阳宣、西藏新天地的另一则利好消息,双方因金之彩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引发的仲裁案已获终局裁决,认定两名被申请人存在未完成业绩承诺、阻挠股东权利等多项违约行为,需连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超3027万元,预计为公司带来一定收益。
回溯案件,此前,2025年12月19日,美盈森发布关于收购的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显示,公司收购的控股子公司金之彩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件。
欧阳宣与西藏新天地作为原告人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总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以下简称“深圳大信”)、陈某某、张某以及金之彩公司及其他三名被告人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属于严重的审计程序和内容违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等舞弊情形,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实,且至今拒不纠正,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大信违反审计准则,不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第5-00237号《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判决确认被告出具的大信审字[2016]第5-00237号《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不实、无效;判决确认被告大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停止侵害行为;判令被告大信总所、深圳大信、陈某某、张某向原告出具书面的赔礼道歉文件;判令被告大信总所、深圳大信、陈某某、张某在国家级报刊登报声明,声明确认涉案审计报告程序违法、内容错误,消除对金之彩公司的不良影响和恢复名誉,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和恢复名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美盈森在公告中表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金之彩公司独立实施审计,公司尊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照有关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第5-00237号《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3月31日,美盈森公告披露,金之彩公司当天收到福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具体如下:
驳回原告欧阳宣、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公告表示,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欧阳宣、西藏新天地的全部诉讼请求,预计对公司有一定的正面影响,但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此前,3月18日晚间,美盈森发布关于与欧阳宣、新天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仲裁案收到裁决书的公告。
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与金之彩及其原股东西藏新天地(第二被申请人)、欧阳宣(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关于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存在诸多违法违约行为,包括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目标(在业绩承诺期间内,第一、二被申请人未能完成深圳金之彩2014年度及2015年度的业绩承诺),且拒绝履行《收购协议》中的业绩承诺条款;违反《收购协议》中作出的多项陈述、保证及承诺;阻挠本公司及深圳金之彩行使股东权利等。
鉴于上述等情况,公司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3月17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终局裁决书。裁决认定两名被申请人存在多项违约行为,需连带向美盈森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合计超3027万元,该案预计将为美盈森带来一定收益。
审读:梁荣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