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在学习《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反应还不是阿里美团们怎么样——这些反正是已经很乖的了,公司们的GR部门都已久经考验了——而是苹果的App Store,可能会被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征求意见稿》中写得挺直白的:“平台经营者识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通常首先界定相关市场,评估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实施相关行为,再结合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以及相关行为是否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苹果可能会抗辩“iPhone只占不到50%市场份额”,但是“市场支配地位”却是板上钉钉的,《征求意见稿》中有明确的特征定义“平台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且估计有一大堆公司愿意提供证据
。
这是构成要件一。
构成要件二是“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以及相关行为是否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征求意见稿》中定义的“拒绝交易”和“二选一”,也可对号入座,且,也会有一大堆公司愿意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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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学习了吗?说说你们的学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