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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门第五
 · 江苏  

我来详细讲讲为什么我认为宏达股份去年的那次全面要约是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滥用,我们先来看原文:
第三十五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前6个月的最高价没有异议,问题就出在低于30日均值的这个表述上,这段话十分拗口,但我认为核心点在于阐明要约价格低于30日均值的合理性上。另外还有一点非常重要,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这四项是并列关系,并不是说证明了前三项就必然能得出第四项,而宏达恰恰就是这么做的,狠狠得玩了一把文字游戏。
最后我们来看下其他人家在低于30日均值时是怎么表述合理性的。
先看23年的人人乐,本次协议转让价格系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收盘价的平均价格确定,价格合理。本次要约收购系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触发,因此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延续本次协议转让价格,即5.88 元/股,要约价格具有合理性。人人乐本来就是20日均值,合理性一目了然。
再看20年的重庆百货,商社集团本次混改之战略投资者系经重庆联交所公开挂牌遴选产生,根据公开竞价遴选结果,本次混改投资人间接分享重庆百货股份权益的价格为 25.52 元/股;鉴于重庆百货于 2019 年 6 月 11 日实施了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65 元。经除息后,本次混改投资人间接分享重庆百货股份权益的价 格实际为 24.87 元/股。考虑到 2018 年以来 A 股市场总体股价波动较大,为充分保护广大中小投 资者的利益,促进上市公司的平稳健康发展,经国有股东和本次混改投资人授 权同意,并经商社集团董事会决议,商社集团本次要约价格确定为 27.16 元/ 股,相较除息前本次混改投资人间接分享重庆百货股份权益的价格溢价 6.43%;相较除息后本次混改投资人间接分享重庆百货股份权益的价格溢价 9.21%。此外,本次混改首次信息披露日(2018 年 3 月 23 日)前 1、20、30、60、 120 个交易日(除息后)交易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分别为 28.18 元/股、24.70 元/ 股、24.27 元/股、24.24 元/股、24.40 元/股,本次要约价格相较上述算术平均值 分别溢价-3.62%、9.94%、11.92%、12.05%、11.32%,因此本次要约价格保护 了重庆百货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重庆百货用大篇幅来论证了要约价格低于30日均值的合理性,最重要的是阐明了要约价格和各个均值的关系。
而我们的宏达,完全无视一切,具体我都懒得说了,大家可以自己去看,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怒了][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