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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特新材(SZ300986)$
关于志特新材(300986)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投诉书
投诉人:中小投资者
被投诉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0986)及董事会秘书、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
投诉事项:2025年4月—2026年3月,公司在AI4S新材料、薄型相变隔热防火材料、志特小临智能业务上,存在前后口径根本性反转、信息披露失真、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一、核心事实与时间线(全渠道交叉印证)
(一)高调宣发期(2025.4—2025.9):概念造势、确定性承诺
1. 2025.4 官方公众号:发布《AI4S驱动新材料革命》,宣传AI+量子新材料战略,定位第二增长曲线。
2. 2025.5—6 投资者调研:明确宣称自主核心技术、全球独家实施权;自主掌控催化剂、可快速放量;应用覆盖新能源等多领域。
3. 2025.9.4 互动易(关键证据):
- 性能:新产品隔热效能显著优于气凝胶,兼具高性能与经济性;
- 主体:安徽志特小临智能核心技术源于第二代机器化学家“小临”系统,暗示化学机器人可产业化;
- 进度:薄型相变高温隔热阻燃材料生产按计划推进。
(二)风险收缩期(2026.1—2026.2):口径突变、删文避险
1. 2026.1 互动易:改口为代理防火隔热材料、尚处实验室优化、未达量产。
2. 2026.2 公众号:删除多篇AI4S/新材料宣传文章,未作任何说明。
(三)全面否定期(2026.3至今):彻底推翻前期披露
1. 2026.3 互动易:
- 技术:不掌握核心技术、仅合作方授权、授权仅限建筑领域;
- 状态:无产品、无收入、无量产,仍在合作方实验室优化;
- AI:母公司不涉及AI业务,对“化学机器人”完全回避。
二、信息披露矛盾与违法违规认定(不可合理解释)
1. 技术权属:从“自主核心/全球独家”到“不掌握核心/仅授权”
2025.9仍强调“小临系统核心技术”,5个月后完全归属合作方,违背研发与合作常识,构成虚假记载。
2. 产品成熟度:从“优于气凝胶/定型测试”到“实验室阶段”
能与行业标杆气凝胶做性能对比并论证经济性,意味着样品定型、测试完成;却称仍在实验室优化,逻辑断裂,构成误导性陈述。
3. 产业化进度:从“按计划推进”到“无计划/无进展”
2025.9明确“按计划推进”,2026年称无量产、无收入;未及时披露推进受阻、重大不确定性,构成重大遗漏。
4. 业务边界:从“AI4S/化学机器人产业化”到“不涉及AI”
前期以热门概念抬升市场预期,后期全面切割,利用认知偏差误导投资判断。
三、法律依据(明确适用)
1.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四条:禁止利用自愿披露不当影响股价;更正与风险提示应及时、公平、正式。
3. 最高法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口径根本性反转、隐瞒核心事实、未及时更正,足以认定虚假陈述。
四、监管诉求(明确、可执行)
1. 全面核查:对2025.4—2025.9期间公众号、调研、互动易关于AI4S、志特小临、隔热防火材料的披露,认定是否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 责令说明:要求公司及董秘就口径突变、删文、技术权属反转、产业化停滞作出正式、详细、可核验的说明。
3. 追责问责:查实违规后,对公司及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监管警示、责令整改,赔偿投资者损失。
4. 规范整改:责令公司恢复已删信息、统一披露口径、建立研发进展常态化风险提示机制。
恳请监管部门依法核查,维护市场“三公”,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