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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电力8.15股东大会合理诉求
一、葛洲坝航道扩展工程出资方为三峡集团而非长江电力。根据招股说明书,有明确文字表达葛洲坝水电站以发电和发电密切相关的辅助设施作为资产注入长江电力,也明确表达防洪和航运的工作和费用归当时的三峡总公司承担。没有明确表示葛洲坝和三峡航运相关的费用必须由长江电力承担的文字。在风险提示栏也没有提及船闸维维和扩建需上市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事项。
1981年国务院关于葛洲坝电站的文件不适合这次长江电力股东大会讨论问题的依据,因为那时候葛洲坝水电站处于建设阶段,没有进入资本市场。
二、资本市场规则和公司必须服从国家资本市场战略。
股票发行上市,只涉及主业和主业相关的业务,剥离非主业是资本市场最基本的常识,上海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会牢牢把握这个最基本的底线。长江电力招股说明书也非常清晰承诺了这个基本原则,现在大股东明显违背基本原则,提议长江电力出资航道建设明显侵犯了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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