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9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
注意,是进入重整程序前解决,不是预重整程序前。所以,资金占用不是进入预重整的障碍。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1 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四条 上市公司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应当对是否存在下列事项进行自查并对外披露:……(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操纵上市公司向其提供担保的;
注意,自查报告的披露主题是上市公司,不是会计师事务所。
现在的情况是:公司自查说没有,会所的意思是之前的已经解决了,其他的还有没有还要后期详细审计之后才能发表意见。
那么,问题来了,请各位大佬教教学生,自查报告是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的障碍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