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士照明董事会与股东会决议:涉山东雷士的《承诺书》《授权书》《补充授权书》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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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雷士照明”或“公司”)与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山东雷士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二审案号:(2024)鲁民终905号],山东雷士公司在2023年6月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3日的《承诺书》,在2024年9月25日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6日的《授权书》及一份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16日的《补充授权书》(前述三份文件下统称“所谓许可文件”)。在山东雷士公司提交前述所谓许可文件前,雷士照明并不知晓各份文件的存在。

所谓许可文件的内容涉及雷士照明的核心商标授权,关系到雷士照明的重大利益,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进行决议的“经营方针”或由董事会进行决议的“经营计划”事项。如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即签署相应文件,则应属于无效。经排查,雷士照明在2012年期间未曾签署所谓许可文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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