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雷士公司)与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山东雷士或山东发展公司)的涉及的字号案和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件备受照明行业人士所关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均有对双方的争议作出查处函件或裁判文书,山东发展公司擅自使用惠州雷士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被明确定性为商标侵权行为!
一、最高法裁定:关于解除商标授权的2015年6月15日《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
2025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惠州雷士起诉山东发展公司要求更改企业字号的再审案件之后,作出了(2025)最高法民申713号民事裁定,该裁定虽然驳回了惠州雷士关于要求山东发展公司更改企业字号(即名称中需不包含“雷士”字样)的再审申请,但也审查了双方于2015年6月15日签订2份关于终止商标授权的《协议书》,确认其真实并合法有效,其中一份《协议书》明确载明“即使上述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