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上实发展被认定为信披违规典型。小股民还想继续灵魂拷问:同业竞争承诺何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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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实发展(SH600748)$ $上实城市开发(00563)$ $上海实业控股(00363)$ 某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沪市上市公司某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发展或公司)收购上海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科技)并控股智能科技。双方签署业绩补偿协议,约定智能科技2015年至2017年度为业绩承诺期。同时双方约定若智能科技2018年至2020年实现经营目标,实业发展将进一步收购智能科技的股权。实业发展收购智能科技后,对其“控股不控权”,管控薄弱。2016年至2021年期间,智能科技创始人、时任董事长曹某某为实现当年度目标利润,通过向销售部门人员下派利润指标,组织、授意、默许相关人员以多种方式虚增智能科技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润金额,导致实业发展2016年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利润总额6.14亿元。同时,智能科技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实业发展2017年度报告少计提商誉减值2.2亿元,2021年度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8.09亿元。

2020年9月起,智能科技发生流动性危机。实业发展不晚于2021年12月15日知悉智能科技大额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等风险,可能导致实业发展经营业绩发生亏损。实业发展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此外,实业发展还存在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的行为。2020年9月,实业发展、实业发展全资子公司上海某宾馆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区土地发展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初步约定土地收储范围等事宜,收储补偿总价暂估为9.3亿元,产生利润金额为9.0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的67.19%。实业发展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签署事项。

二、处理结果

2024年4月10日、6月20日,上海证监局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实业发展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认定实业发展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海证监局对实业发展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合计处以850万元罚款;对实业发展控股子公司智能科技时任董事长曹某某给予警告,处以400万元罚款,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实业发展6名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至400万元不等罚款。

三、警示意义

1.强化并购重组监管约束,收购的子公司财务造假引发信息披露违法,上市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上市公司并购的子公司财务造假行为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明确,从严惩处基于完成并购重组业绩承诺等目的实施的财务造假。本案中智能科技自被收购成为实业发展子公司之始即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在整个业绩承诺期及后续年份大幅伪造业绩,导致实业发展2016年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同时,虽然本案子公司财务造假是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原因,但上市公司疏于管控,对智能科技业务开展及规范情况未予关注,对出现的财务异常情况未予重视,上市公司及董监高对相关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业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均会导致财务信息披露失真,均构成虚假记载。本案中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财务信息虚假记载存在两种样态,一方面智能科技采取多种手段、方式实施财务造假,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智能科技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润金额,导致实业发展2016年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另一方面,智能科技业务造假行为同时导致实业发展2021年少计提坏账准备8.09亿元,2017年年报少计商誉减值2.2亿元。不管是上市公司子公司层面的业务造假行为,还是上市公司自身重大会计差错问题均导致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均应承担应有的责任。

3.信息披露是证券行政处罚重点惩治领域,必须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本案中实业发展存在三项信息披露违法,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信息披露违法并存。上海证监局用足用好法律授权,根据《证券法》修订后对信息披露违法分设的两款罚则,对临时公告、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分别予以量罚,并确定从重处罚阶次,对实业发展临时公告信息披露违法处以250万元罚款,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处以600万元罚款,依法对上市公司及7名责任人员合计处以2545万元罚款,其中对组织实施财务造假的子公司时任董事长作出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强化行政追责震慑力,取得积极的执法效果。

4.依法精准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分层分类处理。本案中根据相关人员与实业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结合工作岗位、履职情况、知情程度等,合理确定行政责任层次。例如,在临时公告信息披露违法中,时任财务总监因协管董事会办公室,实际履行董事会秘书部分职责,知悉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事项、参与重要合同审批,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再如,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中,智能科技时任董事长曹某某虽不是上市公司董监高,但其组织实施子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应当认定为责任人员并承担行政责任。

以上为上海金融法院、上海证监局8月20日联合发布的十个涉证券虚假陈述案例之一